· 案 由 专利侵权行政纠纷
· 当 事 人 王某
· 服务成果 撤销某地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就王某主张中建某局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 代理律师 李宁、葛伟超
01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建筑再生资源墙体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该方法专利曾在某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中明确列明,王某据此主张涉案专利系该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2020年10月,中建某局在某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510000平方米)中招标采购砖类产品,其采购的三种砖类产品均系利用建筑再生资源制作的,与某部门推广应用标准的产品名称一致。
原告王某发现上述情形后,先后向中建某局发函,主张其系上述产品的发明专利权人,且该专利系标准必要专利。2020年11月,中建某局先后与三家供应单位签订《供应合同》,向中建某局上述房建项目供应上述砖类产品。《供应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名称与某省推广应用标准的产品名称一致。
2022年4月,中建某局下属的设计院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510000平方米)中使用了某省推广应用标准的砖类产品。
王某认为,中建某局未经王某同意,在涉案房建项目招标并最终使用了通过原告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遂向当地知识产权局请求立案查处,主张中建某局存在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侵权。
2023年5月,当地知识产权局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书,驳回王某的全部处理请求。
02
代理思路
华格律师接到王某委托后,立刻整理并分析证据资料,在无侵权证据和侵权实物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 华格律师认为
①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某地知识产权局决定认为,某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的图集属于推广应用图集,不具备标准上的强制性和实施上的必然性,系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行业法律的无视或误读。
②庭审程序违法。
某地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中,通知涉案三家供货单位,作为证人出庭,但却让证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该程序完全违法。
③认定证据程序违法。
某地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后,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由双方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④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在我方已经提交了大量证据的事实情况下,某地知识产权局并未现场取证对比侵权实物,中建某局却一直未到庭,不对被控的侵权行为进行说明,应据此双方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以上法律的规定,认定中建某局举证不能。
03
服务成果
2023年11月27日,该案经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
当地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中包含“检验报告、照片、视频”内容,但某地知识产权局在向本院提交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中未见王某、中建某局针对上述检验报告和影视资料进行质证的记录。
由于行政决定书中明确载明其将“视频”做为其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进而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某地知识产权局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要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地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二、某地知识产权局就王某主张中建某局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04
典型意义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等特点。
口头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诉讼程序中庭审流程类似,也包含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还能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行政保护渠道。
根据现有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双重上诉途径看似方便当事人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意味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居中作出裁决后有被起诉的风险,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在裁决时出现“消极怠工”的场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
因此在该行政程序中,专利行政裁决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偏离该制度设计的本意,导致程序回转,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