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使用子公司字号进行经营,会扰乱市场秩序,使字号无法发挥区别商事主体的作用,使消费者误以为两公司之间仍然存在控股关系。
总公司擅自使用子公司字号经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03
服务成果
考虑到本案的两个特殊情况,一个是两公司分家时未明确约定品牌LOGO的处理方案,且两公司都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将品牌LOGO注册为商标;另一个是双方在分家时还存在其他未结算事项。
为集中解决问题,双方律师和主审法官促成本案调解,调解结果为:
· 双方调解结果
①其他未结算事项,子公司一次性向总公司支付X万元;
②总公司不再使用子公司品牌LOGO和字号;
③总公司如成功申请到商标,子公司向总公司支付 Y万元,总公司配合将商标更名至子公司名下;
④双方确认关于品牌LOGO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子公司所有。
04
典型意义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应执着于一个案件的胜诉或者败诉,而是应该统筹全局,尽最大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的根本问题,真正做到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