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
联络我们
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

行业服务 |

 文章详情

知识产权周 | 公司分家引起企业LOGO之争,最终达成调解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IRlmpQBE7jZo7Ggsm_4eDw | 作者:李宁 | 发布时间: 2024-04-28 | 2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 案     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 当 事 人  甲篮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乙篮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服务成果 促成调解、一揽子解决两公司分家之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 代理律师 李宁、葛伟超


01

案情简介


       因企业经营需要,总公司设立子公司,子公司聘请设计师为子公司设计了品牌LOGO。


       后因股东经营理念不合,两公司协商分家,总公司将其拥有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之一,并且子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


       分家时,双方未对品牌LOGO进行书面约定。子公司撤场后,发现总公司未变更该店铺名称以及未更改带有子公司品牌LOGO的装修装潢,在子公司的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


       子公司认为,总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消费者误以为子公司仍在继续经营,故欲制止总公司继续使用子公司的品牌LOGO进行经营的行为。


02

代理思路 


       华格律师接到子公司委托后,立刻整理并分析证据资料,发现子公司不但享有品牌LOGO的著作权,同时子公司的字号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经过多次论证后,华格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 华格律师认为


       ①总公司虽然曾经是子公司的母公司,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仅对子公司享有股权,不对子公司的自有资产享有所有权。


       并且双方已经不存在持股或控股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未经子公司同意使用子公司的品牌LOGO进行经营的行为,侵害了子公司的著作权。


       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字号是商事主体的标志,是非常重要的商业标识,字号可以起到区分商事主体、积累商业信誉的作用。


       总公司使用子公司字号进行经营,会扰乱市场秩序,使字号无法发挥区别商事主体的作用,使消费者误以为两公司之间仍然存在控股关系。


       总公司擅自使用子公司字号经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03

服务成果


       考虑到本案的两个特殊情况,一个是两公司分家时未明确约定品牌LOGO的处理方案,且两公司都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将品牌LOGO注册为商标;另一个是双方在分家时还存在其他未结算事项。


       为集中解决问题,双方律师和主审法官促成本案调解,调解结果为:


       · 双方调解结果


       ①其他未结算事项,子公司一次性向总公司支付X万元;


       ②总公司不再使用子公司品牌LOGO和字号;


       ③总公司如成功申请到商标,子公司向总公司支付 Y万元,总公司配合将商标更名至子公司名下;


       ④双方确认关于品牌LOGO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子公司所有。


04

典型意义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应执着于一个案件的胜诉或者败诉,而是应该统筹全局,尽最大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的根本问题,真正做到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