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旨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今天我们就《意见》的几个亮点做如下分享:
亮点一:闲置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1
土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节约集约用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要求。加大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有效处置闲置土地,是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满一年,为闲置土地起算时点,由此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
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亮点二:法院查封期间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
《意见》2
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构成闲置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闲置土地起算时点至查封前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
亮点三:查封期间允许依法动工开发
《意见》4
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查封期间在确保查封土地价值不贬损、不影响执行程序、不损害相关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开发,减少土地闲置。
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的,应作出通知书,并可以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担保。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动工开发的,相应查封期间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
亮点四: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意见》5
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前,应要求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以及规划许可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对权利限制的约定或者规定、欠缴的土地闲置费、规划调整及权利负担等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应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收到以上材料信息后,应在拍卖、变卖公告中予以提示。人民法院完成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后,如需办理审批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或者受让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华格律师分析
本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司法查封、司法拍卖工作的衔接方式,为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促进土地使用权盘活利用,鼓励企业积极动工开发,避免土地持续性闲置,无论是对资源合理利用还是对提升行政管理效率都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