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原文解析如下:
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华格律师解读 ——
引言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大部分诉讼案件属于“民告官”,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情况下,可否成为本罪主体,律师认为依据本解释及单位犯罪相关理论,行政机关行政不履职行为可能构成本罪。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经过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可能被判处本罪,如: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经过法院裁定执行后,拒不履行的可能构成本罪。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第一款与旧司法解释原文一致,第二款属于新增条款,规定本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条款,明确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拒不履行的判决、裁定必须满足“具有执行内容”、“已生效”两个条件;二是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亦可作为本罪拒不履行的内容。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新司法解释将原第二条拆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
本条第(一)、(二)项,属于新增内容,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通过“放弃”、“恶意延长”、“虚假和解、转让”、“高价受让”、“恶意担保”等方式处分财产及权益,“权益”的内容更加广泛包括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利益。
本条第(三)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未做任何改动。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通过“自己”或“他人”,以各种方式“不作证”或者“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条第(四)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一)项,未做任何改动。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消令,经过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本条以往已经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老赖经过采取强制措施后便无下文,本解释重申该条款,下一步将更加关注本条款的适用,如果继续当老赖风险极高,会被判入狱。
本条第(五)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三)项,新增了“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的时间规定。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本条第(六)项,属于新增内容。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对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的不履行,但前提是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如:拒不将被监护人交给法院认定的监护人监护,拒不协助另一方离婚当事人履行探望权。而且行为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认为应当按照公序良俗及行为内容、损害后果综合判断,人民法院具有裁量空间。
本条第(七)项,属于新增内容。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但前提是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执行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相关人员;责令迁出住所等其他措施。本项明确了行为后果须达到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标准。
本条第(八)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五)项前半部分,并新增了“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的行为限制,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通过上述行为即“非人身攻击”等消极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的内容没有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具有裁量空间。
本条第(九)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七)项,未做任何改动。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毁损、抢夺执行人员的材料、器械、服装、证件。
本条第(十)项,属于兜底条款。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新增并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第(一)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将该项内容从“情节严重”上升为“情节特别严重”,删除了“与他人串通”五个字。
本条第(二)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五)项后半部分,特将“冲击”行为从“情节严重”上升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条第(三)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六)项,删除了“侮辱”二字,增加了“进行人身攻击”的限定条件。本条将“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限定为人身攻击,即“动手行为”;而“动嘴”如非人身攻击的侮辱行为,列入了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条第(四)项,属于新增内容,拒不执行如果导致了上述严重后果,即使不存在本解释其他严重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本条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明确规定有全部或部分执行能力均可构成拒不履行的条件,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应首先扣除本人及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体验人道主义。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本解释第三条第(一)、(二)项已经明确了通过“处分、减损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属于“情节严重”,本条将实施该行为的时间,提前到诉讼案件受理,被告知道起诉案件之日起即可构成本罪。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该规定明确了涉及本罪刑事诉讼的前提,必须是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不履行,而不允许执行程序前追究当事人的拒执刑事责任。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该规定首次明确了通谋、协助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共犯。“等”拒不执行行为,将本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均包括在内。
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规定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七条,将“抚育费”改为“抚养费”,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五个字,新条文表述更加严谨;同时,还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改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上述几类判决、裁定的行为的态度。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华格律师解读 ——
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进而不起诉的规定属于解释新增内容;一审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之后,增加了“犯罪情节轻微的”七个字,并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改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体现了刑法鼓励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执行义务,根据履行情况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规定对恶意处置的财产应当经过刑事诉讼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交由执行法院处置,争取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够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得以实现,体现了立法对执行效果的积极态度和追求。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明确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除了负有审查起诉和量刑建议等职责以外,对涉案恶意处置的财产应一并提出司法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第一款是旧司法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是旧司法解释的第四条,内容未作更改。本条规定的内容是指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作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自诉,自诉人在判决前有权和解及撤回自诉。
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是旧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本罪刑事诉讼的管辖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华格律师总结 ——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国家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关规定,以期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体系。
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对旧规的一次全面升级和补充,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义与范围、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情形、诉讼前恶意处置财产的刑事处罚、案外人拒执罪的共同犯罪、从重、从轻情节、追赃挽损程序等方面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提升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有效遏制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抗拒执行的行为,既体现了法律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也彰显了刑事处罚的宽严相济,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该解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