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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民商一部葛伟超律师接受《工人日报》采访 就“法定节假日的理解”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Gv3tX-1bn92NW5m1qhtag | 作者:葛伟超 | 发布时间: 2024-11-25 | 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过各自的立法本意,我们不难得出,法定休假日应当包含休息日(周六、周天),法定休假日也包含或等于法定节假日。


       因此,周六、周日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属于《劳动法》中的休息日。而节假日也会经常不可避免的与正常工作日或休息日相重合,为了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平衡利益,因此才有了“调休”的说法,即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假期,其是周六、周天的调休,属于休息日的范畴。


- 华格律师建议 -


       要减少关于法定节假日概念上的歧义,一方面,立法部门应尽量统一概念,无法统一时,结合不同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目的,作出符合不同法律体系语境下的清晰合理解释。



       另一方面,各相关市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有歧义部分应尽到解释说明义务,防止后续产生争议,做出不利于己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