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将法定节假日与调休、周六日混为一谈。司法实践中,尤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合同双方对节假日理解存在分歧,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我所二级合伙人、民商一部副首席葛伟超律师接受工人日报采访,从法定节假日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问题成因以及如何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和分析。
通过各自的立法本意,我们不难得出,法定休假日应当包含休息日(周六、周天),法定休假日也包含或等于法定节假日。
因此,周六、周日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属于《劳动法》中的休息日。而节假日也会经常不可避免的与正常工作日或休息日相重合,为了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平衡利益,因此才有了“调休”的说法,即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假期,其是周六、周天的调休,属于休息日的范畴。
- 华格律师建议 -
要减少关于法定节假日概念上的歧义,一方面,立法部门应尽量统一概念,无法统一时,结合不同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目的,作出符合不同法律体系语境下的清晰合理解释。

另一方面,各相关市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有歧义部分应尽到解释说明义务,防止后续产生争议,做出不利于己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