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格律师通过设计管辖权、论述案由,将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变更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不利判决后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人: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裁判结果:判决某某市自然资源局某某分局(以下简称:“某某分局”)向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788000元及利息,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分局承担。
代理律师:李玉朝律师、张加良律师
01.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1日,某某公司中标某某分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与某某分局签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第4.2条约定:“1、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首付合同总价款的20%。2、甲方(某某分局)根据乙方(某某公司)实际服务工作进度,按年度付款,至乙方将全部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30日止付清合同总价款的60%。3、乙方将项目最终完整成果提交甲方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的20%。”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最终案涉项目于2022年4月9日经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归档于省信息中心,归档资料包括了案涉项目的全部工作成果。而在工作期间某某公司已将相应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成果交付给了某某分局。
但某某分局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支付服务费,截止起诉之日某某分局尚欠付某某公司第二阶段的服务费566000元、第三阶段的服务费1222000元。某某分局亦认可拖欠第二阶段服务费的事实,但认为第三阶段的付款条件尚未达成,案涉项目未经其验收,需待其验收通过后支付第三阶段服务费。
02.代理思路
华格律师接受该公司委托后,立即梳理证据材料与请求权基础,针对验收效力、交付与案涉项目的性质作出如下代理思路:
1.本案以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宜,主要理由有2点:
(1)根据承办律师检索,以及线下去往法院问询,此案可以以承揽合同纠纷或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在某某分局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立案,亦可以以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在某某市中级法院立案。鉴于此案被告为行政单位并且为政府采购项目,案件结果势必会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强烈建议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避免当地政府的地域保护主义。
(2)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的救济途径为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后续再审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以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立案后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的救济途径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后续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判决不利的后续救济途径,将途径拓展到更高一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