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格律师办案手记 | 一根缺失的烟道,何以成为二审推翻700万合同的“核弹”?看华格律师如何逆风翻盘!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XHzkJ8QUqlabFEPwRP2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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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汶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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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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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委托,都是沉甸甸的托付与期待。每一次“逆风翻盘”的背后,是无数个日夜对细节的苛求、对法律的钻研、对正义的执着求索。作为华格律师,我们始终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未来,我们将继续以专业和坚守,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
我们带领当事人多次往返于西安市住建局、西安市自规局、大兴管委会寻找涉案房屋的竣工验收图,但各部门均表示无法提供。
但好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供了房屋竣工验收图,图中标注出了烟道的位置,辩称“有烟道”(实为公共烟道概念混淆),其在审理中甚至提出“改造方案”,表示愿意配合王、李二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将公共烟道延伸至涉案房屋处,但我方予以拒绝。
☒ 法律红线不可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层为住宅的底商从事中餐炒菜,必须专用烟道! 强行改造或经营,违法且严重扰民。
☒ 成本转嫁不成立:改造非我方义务,且将给当事人带来额外、不可控的巨额成本与风险。
☒ 信任崩塌难弥合:开发商推诿塞责、态度恶劣,当事人解除合同意愿坚决,我们尊重并捍卫其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凭借扎实的证据链与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
①小甲为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其向王、李二人承诺该房屋可以用作餐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可分割的内容
②因王、李二人购买房屋为用于中餐餐饮经营,而涉案房屋无专用烟道,无法达到该目的,属于根本违约,应当予以解除
1.撤销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202X)陕010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2.李某、王某、开发商202X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X年X月X日解除
3.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李某、王某4989920元及资金占用费
两次开庭,无数次实地勘查,与法官的深度沟通,对证据的锲而不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