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相关心得体会 CRIMINAL DEFENSE 公检法反感什么样的律师 ①“公事公办”辩护走过场的律师 ② 狂妄自大的律师 ③ 虚假承诺,故意误解当事人的律师 律师只是参与案件的一个身份和资格,应当以人与人相处不狂妄、不菲薄的态度去沟通,以负责的态度表达案件的关切点,人情练达表达法律意见,并将辩护的一切功劳回向给公安机关,不居功自大。 办案过程的注意事项 (一)会见。 要告知嫌疑人诉讼权利,尤其是辩解、休息、申诉、控告、会见、通信、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并重在解释和说明,起到给当事人赋能的作用,减少当事人接受讯问时的负担。 会见沟通不被监听,但不能无话不谈,要有监听意识。对于漏罪、余罪,告知当事人不要向律师讲。 关于事实问题,不可以教嫌疑人如何陈述,我们尽量要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律原则、法律理论来解释案件,分析法律规定,让当事人自己理解并根据情况去陈述。 案卷、会见笔录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一般不要向外界提供,一旦发给当事人会无法撤回,导致无法再控制沟通的范围,而且会被当事人家属扩散,给我们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案件的后续办理挖坑。 律师除了专业辩护义务以外,还有社会陪伴价值。 例如:帮助巩固恋爱婚姻关系、探望、上账、送生活用品、传递需求。这些工作做的好,不会得到赞美,但会成为服务“稳定”的因素。 (二)提供证据。 要着重倾向于客观证据,因言辞证据具有可变性,尽量仅仅提供证据线索。 (三)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考虑的因素: 1.犯罪事实; 2.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 3.身体状况; 4.可能判处的刑罚; 5.再危害社会的危险。 ✳大部分案件都要经过报捕程序,故取保候审申请的时间在刑事拘留20天左右最佳。 (四)审查批捕阶段如何去做。 沟通: 1.基本事实范围; 2.证据情况; 3.进一步侦察方向; 4.辩护意见及不捕申请; 5.有利证据或线索; 6.创造取保候审条件,申请召开听证会; 7.证据不足存疑不捕,针对证据问题,重在提交法律意见予以提醒,防止办案人员具有惯性思维;相对不捕针对轻微犯罪,重点是提交品格证据,报捕以后3天左右,提交法律意见和品格证据,时间最佳; 8.谦虚询问如何协助案件的办理,检察官会告知你需要怎么做; 9.批捕类案件还应多加考虑以下因素:1.社会效果;2.维稳效果3.法益修复效果。 (五)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评估内容:有无新情况导致发生了变化,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 ✳包括:新的证据推翻事实或改变定性、退赃退赔谅解、身体疾病、品格证据、侦查终结、刑期等。 (六)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未成年案件、检察院会启动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保证侦察方向正确,为后续的刑事指控做好一些基础的侦察工作,避免公安机关对案件理解不透彻,或者是与法检认识不一致,导致在侦察初期出现方向偏差,如出现此种情况,可以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 (七)提高检察院环节辩护工作的重视度。 首先要理解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包括阅卷、提审、写工作报告、指导案件侦查方向、召开听证会、出庭支持公诉,日常其他工作等,多个案件同时办理是常态,所以,检察官工作很忙,并不是想象中的简单轻松。 检察官对报捕类案件、羁押期限不宜过长的案件、临近起诉或作出决定的案件、律师有效沟通的案件,给予较高优先级,所以,辩护人应当帮助检察官梳理案情、形成专业法律意见、做到良好沟通。 (八)关于认罪认罚。 1.律师要不要建议或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 根据事实黑白曲直、证据充分与否、量刑预期是否能够得到采纳综合考虑,可以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分析认罪认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不是一律“从宽”。 3.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4.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旦认罪认罚后,如果不存在错误及量刑畸重、畸轻、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法院难以进行更改。 5.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幅度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6.“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 7.“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8.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辩护意见应当对自首单独提出。 9.认罪认罚能否上诉。 二审程序权利必将得到保障,但是上诉效果难以保证,辩护人应当在一审时正确抉择,避免一审具结认罪量刑,判决以后又推翻。 (九)审判阶段的辩护。 庭审前沟通:提交辩护手续时进行当面沟通,对是否参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法律意见是否得到采纳,有无尚未解决的问题,认罪认罚态度如何,后续有无退赃谅解、上缴违法所得的可能等。 庭审准备: 1.提前做好证据分析,非法证据排除在审查起诉就要提,开庭前还要提,不要庭上临时要求排除; 2.对证据证明力、证明方向有意见的,如果证据力不足,质证的详细度要比民事案件的更严格,不能口语白话说,要先讲清楚证据名称、内容、来源等,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候进行总结; 3.对于存疑事实、有利的情况,用发问进行澄清,做好发问提纲,避免自己跳入发问陷阱; 4.辩护意见要结合国法、天理、人情,国法是入罪的依据,天理人情是出罪(量刑)的因素; 5.庭审结束后,有条件要借机会和法官交流一下关心的问题,表达关切。 (十)刑事辩护要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智慧。 对于冤假错案无法纠正的必须死磕;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尽一切努力实现有效辩护。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