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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变,监督启动”:福建继母虐童致死案终审,法律如何回应人伦之殇?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ASGTmfs6ieMxYS8Tn1Gvw | 作者:孟双双 | 发布时间: 2025-11-12 | 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 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通过再次审理予以纠正的特殊程序。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同时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启动主体:

法院系统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若发现确有错误,可指令再审或提审。

②检察院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裁判,若发现错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③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对已生效裁判不服,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重新审判。

本案为法院依职权提出,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03.“上诉不加刑”的边界——为什么二审不能直接把刘江加刑?

• 上诉不加刑: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其因上诉而遭受更重刑罚。

根据刑诉法第237条:仅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刑罚。立法本意是消除被告人顾虑、保障上诉权。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受此限制,可依法改判加重刑罚。

• 例外情形:

检察机关抗诉;

②自诉人上诉;

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改判。

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在抗诉期内抗诉,故二审“想加而不能加”,只能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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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透视

四个“极其”如何落地

福建高院用“四个极其”评价许金花——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残忍、情节极恶劣、后果极严重。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在裁判要旨中给出三层论证:

• 对象特别脆弱

被害人为12岁未成年人,处于绝对被支配地位;

• 行为特别长期

虐待持续2年4个月,形成“家暴生态圈”;

• 手段特别升级

从日常虐待到致命殴打,存在“渐进式杀人”故意。

本案完全符合2023年最高法《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6条“对长期虐待致死的,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之精神,量刑规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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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的“程序拼图”

01. 强制报告 

2024年5月《关于依法惩治不履行强制报告职责行为的意见》实施,学校、村(居)委、医疗机构“发现不报”可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村医曾3次接诊女孩骨折,但未报告,后续可能涉及立案调查。

02.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