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与经营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让,被侵权股东可采取的法律救济
来源:华格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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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格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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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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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投资者在投资公司后,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由合作股东或公司自身管理层经营,但这种方式显然会存在弊端。
2005年12月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105号,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对行为人此种行为已经明确定性。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多数公安机关以涉及经济犯罪为由让受害人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导致该类案件显少有通过刑事途径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3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途径似乎成为最后一道维权道路,但并非坦途。若股权受让方与伪造签名的行为人系恶意串通侵害受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此次备案中的相关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无效,并要求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康某二人的股东身份。若股权受让方对“转让行为”不知情,系善意受让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时,此时法律设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将会使被侵害股东难以恢复股东身份,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弥补损失。
4对不参与公司经营股东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在公司设立或投资之初,即应通过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严格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未参与经营股东的各项权利。充分利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职责,对于交易行为的审批流程、公章保管及使用、经营者的定期汇报、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股东会召开及决议、经营权移交、股权转让等事项,进行严格的规定。
2、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参与经营的股东应通过股东间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定期获悉公司经营现状,在此基础上再依法依规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3、出现公司经营者背信或经营权失控时,未参与经营股东应积极地联合应对,充分行使法律及合作协议、章程中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公司经营权的收回,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是对公司公章等其他重要印鉴的重新控制。印章夺回,若合作协议、章程未有明确约定,则一般通过发函要求移交。解决不成时,需强制要求接管或通过登报挂失、重新刻制印章的方式重新拿回对公司的控制权。总之,不建议由经营者直接保管公司公章,只需经营者在公章使用流程中有审批即可。
以上为通过对未参与经营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让的案件分析得出的见解,仅是对实际不参与经营股东可能被侵害权益的一种救济分析。其他被侵害权益的救济仍需进一步探索,以寻求更加有效和多元化的方式来保障未参与经营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