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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网络 | 作者:华格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9-06 | 28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向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情况下不认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除非该部门是得到授权专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比如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内设的不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能的部门或者除行政首长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能视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然,上述部门和人员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后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转交,转交之时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时。值得指出的是,此种转交义务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及分工,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予转交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承担《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向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有效的申请

向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有效的申请。本案中,原告的申请没有直接向被告颛桥镇政府提出,颛桥镇政府机要同时服务于颛桥党委和被告颛桥镇政府,“颛桥镇政府机要收文章”签收这节事实可以证明范某本人收到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某本人是党委委员不是被告颛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本案而言可以判定,范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等同于被告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然,范某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后,没有将其身份情况告知原告,也未将该申请转交被告,从为民服务的角度看,存有不妥。但是从法律责任上看,被告颛桥镇政府不会因此负有了《条例》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政府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证人民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所以,我们人民要积极参加政治生活。不过在参加政治生活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只要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我们政治活动的有序进行。很简单,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我们就应该知道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