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12
Trap陷阱12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我投了51万。验资一过,
我把钱借出来给亲戚做生意周转,反正注册资金又没少,
账面上还挂着‘其他应收款’,应该没事吧?”
这往往是企业主美化报表或急用资金时常有的心态,
但遗憾的是,这在法律上会被界定为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
“借”走的49万——
老葛和小茜合伙开了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两人各实缴50万,验资完成当天就转入公司基本账户。
不久,老葛为了周转资金,动起了“先借用”的念头。于是将公司49万元转入老葛个人账户,摘要写的是“借款”,但既无借款协议,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甚至连公司内部的借款决议和记录都没有。
三年后,公司欠供应商货款120万被强制执行。法院查控发现:老葛在验资当月即将49万转至个人账户,但并无真实对价的业务合同支撑,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老葛辩称是正常借款,却拿不出任何凭证,也无法就转账的程序正当性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定:老葛在验资后短时间内转出出资,无真实交易背景及借贷特征,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在49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老葛不明白:“钱是借的,账是明账,怎么就成抽逃了?”
01
什么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本质是股东将已经实缴到公司的出资,用各种手段再拿回来,但工商登记上的出资额依然没有变。
2005年《公司法》取消最低资本门槛后,“过桥垫资”帮助公司实缴再抽逃的乱象频发,实务中常见的动机包括美化报表、侵占公司资产、偿还个人债务等。
对此,《公司法解释(三)》以资本维持为核心,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构建了抽逃出资的开放式认定框架。

区分抽逃出资与合法借款的核心在于: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损害公司权益。并非所有股东从公司收款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但实践中,若有争议,股东需就款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02
抽逃出资的四大常见形式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抽逃出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形式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未实际盈利,却通过编制虚假报表虚构利润,以“分红”名义将出资转出。
行为定性:无利润分红,实际构成抽逃出资。
实操案例:公司年底未审计出表,自行制作利润表虚构盈利300万元,以红利名义向各股东转账,以掩人耳目。
形式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以虚假的“采购款”“服务费”“咨询费”“还款”等名义,将出资转出。
行为定性:无真实商业背景的付款安排,属虚构债务。
实操案例:公司与股东朋友的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居间服务合同》,支付“咨询费”30万,无服务交付证据、无验收记录、无对价。
形式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通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以买卖、租赁、借款等方式将资金转移。
行为定性:关联方无实质性利益让渡,资金实质回流至该股东控制的体系,属于“左手倒右手”的隐匿抽逃。
实操案例:甲公司向实控人名下“供应商”B公司转账,B公司再转回实控人账户,形成资金闭环。实务中常通过穿透审查来定性。
形式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该兜底条款用于堵截司法实践中的新型抽逃方式。典型的如:验资后不久即大额转出、资金呈闭环流转、出资款“即进即出”、通过违法减资抽回、无商业实质、无决议程序的大额转出。
常见高危操作:当天验资、当天或次日即转出;或利用集团内部资金池等方式归集资金至实控人处。
近年来法院在集团资金归集、委托投资等领域也愈发警惕,在侧重实质认定的司法趋势下,若相关安排无充分的合规依据,也极易被认定为“其他方式”的抽逃出资。
03
抽逃出资的四重法律后果
后果一:民事责任——返还出资,赔偿损失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核心变化:新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董监高对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且追责主体从“协助”扩大到“负有责任”,涵盖明知而放任不管等不作为行为。
同时,新法要求抽逃的出资归入公司(“入库规则”),体现了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理念。这意味着抽逃的资金应先返还给公司,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而非直接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后果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后果三:股东权利受限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
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将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受到限制。
后果四: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发《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抽逃出资罪”——自然人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4
如何防范与应对
如果你是公司股东
1.规范资金往来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务必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利率、期限、还款计划,并经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决策通过。
2.保留交易凭证
每一笔资金流转,都应保留合同、发票、验收、对价等能证实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证明文件。
3.规范会计处理
即使是合规借贷,也莫将“借款”长期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中且不设还款计划,否则容易被质疑。
4.避免“即进即出”和资金闭环
验资后短时间内即大额转出,或资金在多主体间循环流转最终流回股东账户,是法院认定抽逃出资的高发风险点。
5.关联交易合规化
与关联公司的交易须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留完整证据链。
如果被认定抽逃出资
1.及时补足出资
主动向公司返还抽逃的本息,越快越好,避免损失扩大。
2.保留已补足的证据
补足出资应有明确的出资意思表示,并在公司账簿中体现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而非往来款。
3.注意新法特殊变化
根据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抽逃出资的请求权主体变更为“公司”,“入库规则”强调返还公司财产。
诉讼视角下,公司在起诉抽逃股东时,亦有权一并要求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与董监高均需更重视合规。
华格律师提醒 ——
抽逃出资,看似“钱回来了没少”,实则是在挖公司的墙角。
今天你抽走的是出资款,明天公司还不上债,法院让你填的就不只是当初那笔钱了。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

把已经注入的“血液”再抽回去,后果远比你想象的严重——不仅民事上要返还赔偿,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请牢记:钱可以借,但不能偷。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每一笔账,都得从头到尾合理合法。
【下期预告】
陷阱13:违法减资——你以为减资就能甩掉债务?小心背更大的锅。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 E N D -
作者 | 王文博
审核 | 袁霄霄
图片 | 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