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遛狗不拴绳致使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将面临什么处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ASLvNvuD6ztjN8ZJPByhQ
|
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26-08-12
|
7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遛狗不拴绳致使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将面临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此类行为,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为精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特设立“治安管理处罚普法专栏”。本专栏立足于国企行政业务部办理案件实务经验,旨在深度剖析并解答大家在治安处罚领域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遛狗不拴绳致使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将面临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此类行为,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条款的设定,体现了对饲养宠物“严管责任”与“保障人身安全”的防控思路,将饲养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不拴绳等)并致人损害的过失行为,直接纳入行政治安处罚的范围,以倒逼养犬人履行安全看管义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人、看管人是此条的处罚对象。如果你的犬只在外出时因未拴绳等原因导致抓伤、咬伤他人,应重点关注案件是否会因情节严重(如犬只体型巨大、手段恶劣等)被认定为“情节较重”。在治安处罚阶段,积极垫付医疗费用、妥善救治伤者,并积极争取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是关键。
该产品基于李超律师团队十年行政法实务经验与知识沉淀,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裁判观点,打磨出了从公安调查至程序终结的全流程法律指引与权益保障支持的法律服务产品。
依托AI智能体,精准把握程序节点,提供7×24小时实时咨询解答,为当事人依法行使和维护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提供高效、普惠的法律服务。
针对复杂案件处理需要或委托律师代理的需要,由专业律师接受委托深度参与,提供省心省力的专业维权服务,包括治安处罚专项咨询、治安调解代理服务、听证代理服务、争议解决指导服务及争议解决代理服务等。
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与国企法律服务部是由深耕于资源与规划领域十余年的合伙人律师李超牵头组建。中心常年专注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政强制等土地一级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出让合同纠纷、闲置土地处置、违建查处等土地二级开发,以及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监管业务。部门核心成员曾先后代理陕西省、西安市首起行政滥诉案件,西安市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为2018年西安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首案。此外,还担任西咸新区某新城管委会住建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家分局法律顾问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