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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不文明养犬行为,新法规定的最高拘留天数和罚款金额是多少?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3lBjXFTVJTQ_gR0J5zGKw | 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26-08-14 | 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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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No.064

为精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特设立“治安管理处罚普法专栏”。本专栏立足于国企行政业务部办理案件实务经验,旨在深度剖析并解答大家在治安处罚领域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每日一问

不文明养犬行为,新法规定的最高拘留天数和罚款金额是多少?


华格律师回答

国企行政业务部-赵凡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第五十一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此类行为,因不文明养犬致人伤害或违规饲养烈性犬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及一千元以下罚款;若性质恶劣属于故意“驱使动物伤人”的,则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华格律师解读:

此条款的设计,体现了“过失不文明行为与故意驱使暴力行为”区别对待的防控思路,将不同主观恶性的涉犬违法行为进行了精确的梯度划分。

华格律师实务建议:

违规饲养烈性犬、不拴绳伤人及驱使动物伤人的行为人是此条的处罚对象。如果你的行为因涉犬纠纷已进入立案调查阶段,应重点关注自己的主观意图是否会被定性为“故意驱使”。在治安处罚阶段,积极配合调查、向民警如实陈述、承认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争取获得“从宽处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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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行政业务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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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与国企法律服务部是由深耕于资源与规划领域十余年的合伙人律师李超牵头组建。中心常年专注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政强制等土地一级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出让合同纠纷、闲置土地处置、违建查处等土地二级开发,以及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监管业务。部门核心成员曾先后代理陕西省、西安市首起行政滥诉案件,西安市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为2018年西安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首案。此外,还担任西咸新区某新城管委会住建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家分局法律顾问多年。

华格动态 | 华格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治安处罚一站式法律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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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   凡

审核 | 屈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