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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违反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证人措施的,如何处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5T7S4tVqGypOxfJvBNUTCg | 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26-09-10 | 24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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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No.091

为精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特设立“治安管理处罚普法专栏”。本专栏立足于国企行政业务部办理案件实务经验,旨在深度剖析并解答大家在治安处罚领域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每日一问

违反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证人措施的,如何处罚?


华格律所治安处罚领域专职律师赵凡解读:

严禁靠近、禁止接触!

违反司法保护措施,后果很严重。

案件办理过程中,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常会针对被侵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作出禁止接触保护措施,禁止相关人员骚扰、接触、威胁、纠缠保护对象。不少人觉得这类禁令只是办案流程,偷偷接触、私下纠缠无关紧要,实则已经触犯法律。

为筑牢证人、受害人安全屏障,杜绝打击报复、恶意骚扰行为,2025版《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明确此类行为的处罚标准,违反法定禁止接触措施,属于明确的治安违法行为,必将追责。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的,统一适用以下处罚标准:

一般违规:予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较重,包括多次违规接触、上门骚扰、电话短信纠缠、威胁恐吓保护对象、干扰案件正常办理等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只要违反法定禁止接触措施,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华格律师建议:

司法保护措施,是案件公正办理的保障,是弱势当事人的安全防线。刻意规避、恶意违反禁令,不仅破坏司法秩序,更会加剧他人身心伤害,法律绝不姑息。

▸产品展示

华格律所治安处罚一站式法律服务产品

该产品基于李超律师团队十年行政法实务经验与知识沉淀,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裁判观点,打磨出了从公安调查至程序终结的全流程法律指引与权益保障支持的法律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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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行政业务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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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与国企法律服务部是由深耕于资源与规划领域十余年的合伙人律师李超牵头组建。中心常年专注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政强制等土地一级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出让合同纠纷、闲置土地处置、违建查处等土地二级开发,以及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监管业务。部门核心成员曾先后代理陕西省、西安市首起行政滥诉案件,西安市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为2018年西安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首案。此外,还担任西咸新区某新城管委会住建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家分局法律顾问多年。

华格动态 | 华格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治安处罚一站式法律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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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   凡

审核 | 屈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