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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文娱IP专栏 | 打抄袭官司,原告如何举证“接触+实质性相似”?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cfsEn8cRg3PApb0jQSV_w | 作者:葛伟超 | 发布时间: 2026-10-20 | 10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在流量狂飙的短剧文娱时代,IP是内容变现的基石,合规则是行稳致远的底线。为帮助广大文娱从业者、创作者及MCN机构规避法律暗礁,华格特别推出《短剧文娱IP》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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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厚华 格律致公 / 

本专栏聚焦短剧、漫剧领域最高频的知识产权与合规痛点,全面覆盖从剧本确权、授权许可、AI技术应用、长剧IP改编,到侵权维权、出海合规等全生命周期风险。每篇短文均按“先给结论 → 法律分析 → 完整法条依据 → 实操建议”四段式结构呈现,力求在碎片化阅读时代,为您提供精准、易懂、可落地的法律指引。

短剧文娱IP专栏

 No.003期

#1

著作权

抄袭认定、权属、授权链条与盗版维权

Q

打抄袭官司,原告如何举证“接触+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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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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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要两条腿走路,一是证明对方“接触过”你的作品,二是证明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缺一条,官司都可能输。

很多短剧方第一次打著作权官司,就把两版剧本一叠丢给法院,觉得“像不像法官看得出来”。

但法官不能凭感觉断案,抄袭认定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通行路径,证据组织越专业赢面越大。不少败诉案件,败的不是道理,而是举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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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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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接触,指被告存在合理机会看到原告作品,常见证据有三类:

其一,投递与合作痕迹,如投稿记录、剧本交流记录、会议纪要;

其二,时间先后,原告作品的创作与公开早于被告,且被告主创具备接触渠道;

其三,在先公开传播,短剧上线后任何人都能接触到。

所谓实质性相似,则是对独创性表达做分层比对:先剔除不受保护的公有题材与惯用桥段,再比对人物关系、情节链条、关键场景与独特对白。

若被告作品形成时间明显早于己方,或原被告毫无交集,接触证据不成立,即便内容再像也难以主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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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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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先要解决权属问题。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第12条确立署名推定规则,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相应权利,署名剧本、编剧合同因此是基础权属证据。

依据第2条,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举证形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93条至第94条明确电子数据包括聊天记录、区块链存证等,法院结合其生成、存储所依赖的系统环境审查真实性,为固定剧本对白与沟通记录提供了可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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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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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短剧从业者的实操建议:

其一,把留痕变成工作习惯,——手稿、定稿、编剧群聊、剧本会纪要都别删,重要节点用可信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固化,作品完成后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作为权属与创作时间的初步证据;

其二,起诉或发函前制作“相似情节对照表”,左列己方独创表达、右列对方对应情节,让法官按图索骥;

其三,先评估接触证据是否成立,若对方作品形成更早且与己方毫无往来,应补强渠道证据后再行动;

其四,电子证据尽量通过公证或存证机构固定,自行截图因缺乏客观性往往难被采信。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

作者介绍 

葛伟超  

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秘书

西安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秘书长

西安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华格律师事务所股权、公司商事业务部副首席律师

华格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副主任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硕士

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前媒体记者。深耕科技教育、媒体娱乐、餐饮文创等行业,担任数十家文化、科技、教育和娱乐类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腾讯、华住会、饿了么、中粮集团、高教社、周黑鸭、陕西中烟、穆堂香调味品等公司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在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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