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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了“故障”,为什么企业还是被罚46.8万?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TOjQuaLZNPgGeMryVjadOw | 作者:李超 | 发布时间: 2026-10-22 | 14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企业标记了工况“故障”,自动监测数据仍被认定有效并被拟罚46.8万元。本文详解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规则、代码与时效要求。


 

【基本案情】

企业明明在系统里标记了“故障”,为什么环保局还是认定数据有效?2026年4月21日,陕西某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某陶瓷企业2026年4月16日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超标,日均值为72.72mg/m³,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50mg/m³,超标0.45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罚款46.8万元。

 

 

【争议焦点】

在该公司委托我们团队代为参加听证会时,该公司主张此次超标是因突发原因导致的,主观上无过错,且提供了人工标记工况“故障”的自动监测数据。陕西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标记故障为自动监测设备工况“故障”,并未标记自动监测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第5.3条规定,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不进行人工标记,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故认为自动监测数据有效。那么,作为排污企业业针对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到底应该怎么标记呢?



【如何标记】

目前,陶瓷砖瓦行业和大多数行业一样并没有制定工况标记规则,主要适用的还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发布的行业工况标记规则主要是: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首个行业性标记规则,最早建立“自主标记”制度,工况标记涵盖启炉、停炉、烘炉、故障等非正常工况。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函〔2020〕21号,2020年12月印发)——先在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四川六省区试点,要求标注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即工况标记)。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在故障、维护、调试等情况下产生的无效数据进行标记,具体分为自动监测设备的标记和人工标记。一般情况下,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默认自动标记为“数据有效”,代码为N。在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后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要求,需要针对“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数据补全”的标记规范重点做好人工标记。按规则标记后,即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报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标记自动监测数据是认定数据有效性的前提,单纯的标记工况“故障”,但未人工标记自动监测数据,不视为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不影响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认定。



(一)“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

如因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应当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根据上述规则,企业应对照表1如实标记,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或故障原因,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台账备查。


表1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及标记内容

标记内容及代码

标记说明

调试(A)

自动监测设备新安装或者移动、改变的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期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调试”。

故障(D)

1.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故障”。包括浓度、温度(烟温或水温)、湿度、压力、流量、运行状态等各类自动监测设备故障,采样环节的泄漏、堵塞、掺杂等故障,以及现场端内部通讯故障等;2.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如站房停电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的时段);3.本标记不适用于生产或污染治理设施自身的故障造成数据异常。

日常维护(M)

自动监测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日常维护”。

校准(C)

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校准、校验状态,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校准”。

超量程(T)

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结果数值超出测量范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超量程”。

温度传感器故障(Td)

反映生产工况的温度传感器结焦、损坏等情况(如垃圾焚烧炉炉膛热电偶、水泥窑窑尾烟室热电偶的结焦、损坏等)导致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标记为“温度传感器故障”。

核查比对(K)

1.政府监管部门开展核查比对等过程中,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核查比对”;2.标记为“核查比对”的时段,应当保留政府监管部门开展核查比对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补全”标记

如数据缺失或无效,排污企业可以对该时段进行数据补全,以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具体应当对照表2如实标记。


表2  数据补全标记内容

标记内容及代码

标记说明

手工监测数据(U)

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或者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得执法监测报告,应当及时记录、上传,取得的手工监测数据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

自动修约补遗数据(Q)

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约补遗,自动生成的数据标记为“自动修约补遗数据”。


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的,应当保留相应监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备查。标记为“自动修约补遗数据”的,应当保留标记时段的运维台账、原始自动监测数据凭证、数据缺失或无效时段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修约补遗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未做要求的,参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数据缺失超过168小时仍未补全时,自动监控系统按相关技术规范对排放量自动进行修约补遗。

当然,也要强调自动监测数据人工标记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各项自动监测数据由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计算;如因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当在数据上传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逾期不进行人工标记,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所以,在突发状况出现后,不仅要注意按照规则做好数据的人工标记,还应当注意数据标记的时效规定。

 

声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撰写,相关规则如有修订,以最新有效文本为准。本文系一般性实务探讨,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作者:李超律师,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土地规划、生态环境、治安管理等领域行政处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政府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