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认证”到“附加证明书”:律师视角下的跨国文书流转新规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3xuO9WsounLbe1qXs4YY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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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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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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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境流转程序。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合二为一”,即取消缔约国间的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改用附加证明书一步式证明手续,从而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附加证明书由文书出具国指定机关签发,具有固定格式,包含文书和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可使用多语言范本以增加接受度,且每份证明书均有公开编号供核查真伪。
从涉外律师视角,处理跨国诉讼时需关注四大关键点:一是确认文书范围及目的国的具体办理要求,包括时效、格式和内容;二是主体资格证明,在部分缔约国可能无需公证,直接办理附加证明书即可;三是授权委托书,在中国法官见证下签署可免公证认证,否则需公证,线上视频见证同样有效;四是域外形成的证据,如司法文书或官方文件,一般只需附加证明书,无需当地公证,但需根据法庭要求或对方异议决定是否办理公证认证。建议在案件准备阶段优先处理公证、认证及翻译等程序,以确保材料合规,避免后续延误。
从律师视角看,如果你是办理跨国诉讼的涉外律师,需注意以下几点:
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文书属于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律师应深入了解目的国对于文书时效、格式、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律师应通过查阅目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接收机构或相关部门沟通等方式,确保文书符合目的国的要求。了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文书的出具时间和有效期,确保文书在目的国使用时仍具有法律效力;了解目的国对于文书格式的具体规定,确保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确保文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组织参加诉讼时,需要提交身份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约》生效后,对于属于缔约国之间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部分缔约国被认为属《公约》中的“公文书”,无需再进行公证,可直接办理附加证明书的认证。在部分缔约国,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仍需在当地进行公证,再办理附加证明书的认证。
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国法官见证下签署,可免于公证认证程序;如无中国法官见证,则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即可。通过线上视频见证签署授权委托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跨境诉讼当事人通过视频验证后,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建议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内容应涵盖各程序,尤其是,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代理人可代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可代为提起诉讼,并有权在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中签署律师姓名”等代理权限。
如证据属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等司法文书,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或公立机构出具的证明等,一般仅需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无需在当地进行公证。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可以通过互联网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的,可以无需进行公证。
其余证据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应根据法庭的具体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法庭要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这些证据一般需要经过公证和/或认证手续,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和认证从来都不只是程序细节。它和立案、证据提交、授权成立、主体资格确认都直接相关。跨国诉讼中,只要材料路径判断准确,很多原本容易卡住的环节都会顺不少;相反,一旦形式要求处理得太晚,后面往往要花更多时间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