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礼盒包装“撞脸”近似,品牌使用方和包装设计方均构成侵权!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7-BJmQCj3_SjCDn_8EN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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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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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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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月饼礼盒包装设计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具有积极的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明确了实用艺术品中可分离的艺术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强调了包装设计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不仅在于其登记形式,更在于其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这有助于引导企业重视产品外观、包装等视觉设计的创新与知识产权布局,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二,本案诠释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通过详细比对整体风格、构图、色彩、核心图形等设计要素,清晰地论证了侵权成立的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比对方法和说理范式。
原告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包装制品设计与销售的企业。2024年5月10日,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独立创作完成了《轻奢贵礼蓝》与《金典盛宴》两款月饼盒包装美术作品,并于2024年7月5日在上海市版权局完成著作权登记。
2024年6月,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为寻求商业合作,通过微信向安康某食品公司的高管潘某发送了包含上述作品设计方案的PPT文件,但双方合作未果。然而,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随后发现,安康某食品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中秋季,在其生产、销售的两款月饼礼盒产品上,使用了与自己《轻奢贵礼蓝》、《金典盛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的包装设计,并通过其线下门店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开宣传和销售。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风格、核心版式构图、色彩搭配、Logo设计、装饰元素逻辑及文案信息层级等核心设计要素上,与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遂向安康某食品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未果,遂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诉讼过程中,安康某食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包装委托给西安某包装公司生产,并抗辩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遂追加涉案包装的供应商西安某包装公司为共同被告。
一、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主张权利的《轻奢贵礼蓝》、《金典盛宴》月饼盒包装设计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二、安康某食品公司使用“福礼锦秋”、“御品臻礼”包装的行为,以及西安某包装公司生产并提供该包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三、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各被告应如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特别是安康某食品公司提出的其产品包装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能否成立。
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完成证明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月饼盒包装设计在色彩、构图、图形元素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与创作性,其艺术性能够与实用功能分离,具备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