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 公私混同——公司是我开的,钱不就是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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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博、袁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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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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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老葛,因长期将公司货款通过个人微信收取,并公私账户混用,后被法院认定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06
公私不分,看似省麻烦,实则是埋在企业身边的定时炸弹
老葛开了家装修公司,生意不错。为了方便,他让客户直接把货款打进自己微信,公司账户基本没用过。需要买材料、发工资,也是从微信里直接转。
三年后,一个客户因装修质量纠纷起诉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公司账户上一分钱都没有。
债权人申请追加老葛为被执行人。法院查明,老葛长期通过个人微信账户收取公司货款,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最终判决老葛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老葛想不通:公司是我开的,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钱吗?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老板是股东,
个人财产不能与公司财产混同。
你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钱随便花,在法律上叫“人格混同”——公司和你,被法律视为一体。一旦被认定为人格混同,你将面临四个维度的致命打击:
有限责任变无限连带。公司欠的债,你要用个人财产来还。
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若认定你有个人责任,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监高;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属于偷逃税,股东长期借款不还视同分红需补缴20%个税,虚列成本可能构成逃税罪。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清白。
实践中,一人公司股东很难证明财产独立。因此,唯一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几乎成为常态。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若认定法定代表人有个人责任,该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