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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派出所做笔录没开录像,这份笔录还能算数吗?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hGcUarfLQ7gZVpWkgwCNA | 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26-07-27 | 55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 遇到一人执法务必确认是否录像

法律规定一人执法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如果现场只有一名警察且未开启录像,你可以礼貌询问并要求其开启记录设备。这是对你也是对其执法行为的保护。

3. 当场检查、扣押时紧盯程序

面对当场检查或扣押,注意警察是否开启录像。如果未录像,相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你事后有权质疑由此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4. 未录像取得的证据可申请排除

如果你发现处罚所依据的询问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是在应当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取得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该证据不能作为处罚根据,要求予以排除。

5. 妥善保存自身证据

如果现场条件允许,在安全且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你也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作为后续核实执法程序是否合规的辅助材料。

6. 关注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即便录了像,如果资料出现剪接、删改、损毁或丢失,法律同样否定其证据效力。你在后续程序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完整、连续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查其是否存在中断或剪辑痕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该法第一百条规定,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该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对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在证据意义上的完整性与真实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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