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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 | 抽逃出资——钱进来了又转出去,你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8PJMCDOnvQvy8imBOPNPQ | 作者:王文博、袁霄霄 | 发布时间: 2026-07-27 | 56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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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12

Trap陷阱12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我投了51万。验资一过,

我把钱借出来给亲戚做生意周转,反正注册资金又没少,

账面上还挂着‘其他应收款’,应该没事吧?”

这往往是企业主美化报表或急用资金时常有的心态,

但遗憾的是,这在法律上会被界定为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

“借”走的49万——

老葛和小茜合伙开了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两人各实缴50万,验资完成当天就转入公司基本账户。

不久,老葛为了周转资金,动起了“先借用”的念头。于是将公司49万元转入老葛个人账户,摘要写的是“借款”,但既无借款协议,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甚至连公司内部的借款决议和记录都没有。

三年后,公司欠供应商货款120万被强制执行。法院查控发现:老葛在验资当月即将49万转至个人账户,但并无真实对价的业务合同支撑,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老葛辩称是正常借款,却拿不出任何凭证,也无法就转账的程序正当性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定:老葛在验资后短时间内转出出资,无真实交易背景及借贷特征,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在49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老葛不明白:“钱是借的,账是明账,怎么就成抽逃了?”

01

什么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本质是股东将已经实缴到公司的出资,用各种手段再拿回来,但工商登记上的出资额依然没有变。

2005年《公司法》取消最低资本门槛后,“过桥垫资”帮助公司实缴再抽逃的乱象频发,实务中常见的动机包括美化报表、侵占公司资产、偿还个人债务等。

对此,《公司法解释(三)》以资本维持为核心,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构建了抽逃出资的开放式认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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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抽逃出资与合法借款的核心在于: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损害公司权益。并非所有股东从公司收款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但实践中,若有争议,股东需就款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02

抽逃出资的四大常见形式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抽逃出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形式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未实际盈利,却通过编制虚假报表虚构利润,以“分红”名义将出资转出。

行为定性:无利润分红,实际构成抽逃出资。

实操案例:公司年底未审计出表,自行制作利润表虚构盈利300万元,以红利名义向各股东转账,以掩人耳目。

形式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以虚假的“采购款”“服务费”“咨询费”“还款”等名义,将出资转出。

行为定性:无真实商业背景的付款安排,属虚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