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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1.5亿元,据为己有合法吗?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2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四川米易县一大妈在马路上捡到一张一亿五千万的现金支票,当场惊呆了,吓得赶紧报警。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取证询问,并根据支票所显示信息前往银行核对。经过银行工作人员仔细辨认,发现这张面额一亿五千万的支票确实是真的,但是已经过期作废。最终,在民警见证下,银行工作人员将该支票进行了现场销毁。如果这张遗失的支票没有过期,大妈能否取得这捡到的1.5亿元?《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有哪些?遗失物、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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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依法定形式完成物权变动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即,不动产和动产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满足的法定条件如下:1、满足构成善意的时间节点要求,即受让时是善意的;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3、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合理的价格需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4、善意取得需依法定方式完成物权变动,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原权利人向受让人主张权利时,已经完成了登记或交付;5、若物权变动原因无效或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由以上情形可知,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受让人,才能对不动产及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那么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根据该《民法典》第312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即便这1.5亿现金支票没有过期,也能被支票所有人追回,大妈也不能领取。

  如果遗失物被转让,遗失物的受让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上述规定赋予了遗失物受让人时效利益与费用支付请求权,但并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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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中赃物是否适用善意

  取得?

  赃物属于特定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和实务中尚有不同认知。《民法典》目前未规定就“赃物”是否适用,包括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刑事规范中,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司法解释等规定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仍应满足物权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即:1、受让赃物时对赃物的性质并非明知状态;2、支付合理对价,并非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3、转让的赃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须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受让人;4、所取得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非源于非法债务或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品。只有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在刑事裁判执行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是可以不予追缴的。若原权利人对该财物权利归属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刑民交叉案件中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理论认知与实务操作的冲突,这就需要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在取得财物后受到权利追索,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