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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律师受害有罪论 ——从娄某某律师受害事件,谈如何破除律师有罪论观念!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6aH_TQ24ogJMJVt0RJfTA | 作者:任思远、牛天豪 | 发布时间: 2023-11-03 | 1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令法律界心痛的新闻

又双叒叕出现了


       11月2日下午,一段男子用榔头击打过路女子被好心路人协力制服的视频被大量转发。



       案发后,浙江桐乡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嫌疑人曹某某因纠纷持械将人打伤,目前嫌疑人已被控制。



       受伤女子娄某某为当地一家律所的律师,嫌疑人曹某某是娄某某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系开庭后对其不满持械伤人。 



       本次伤人事件的背后原委尚不清楚,但此类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非常值得引人深思。


一、律师如何避免类似事件


       律师办案后受到暴力迫害,不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是委托人实施,另一种是对方当事人实施,理由大多因为施害人情绪激动以及对律师工作不满意。


       本文作者从律师如何避免上述类似事件的发生,做如下建议:


01

办案律师应当养成良好的情绪管理习惯


       有的律师非常尽心尽责,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并没有错,但是应当正常化、理性化去表达观点,赢得法院的支持,而不应该将当事人之间对立的情绪原封不动代入到律师的工作中去。


       这样虽然能够赢得委托人情绪上充分表达的赞誉,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正向的影响,反而对双方矛盾的化解起到了负面作用,导致诉讼争议,定纷却未能止争,甚至将当事人之间的情绪不满发泄到律师身上。


       【华格律师】:呼吁律师管理情绪,双方当事人也应尽量理解律师,支持律师的工作。


02

办案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不充当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人。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而不是充当个别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如果律师帮助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必将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样会使自己的执业生涯蒙羞,招致受损害一方的不满,受到他人报复。


       【华格律师】:呼吁广大律师慎重收案,避免充当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否则将会发生蝴蝶效应,争端不休,诉讼源头不止。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诉求、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充分的论证,力求准确识别正当权益和非法利益,能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因他人许诺高额律师费,而出卖律师的灵魂,亵渎律师神圣的职责。


03

律师办案应当对案件的诉讼方案,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避免当事人错误理解。


       法律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有的争议按照法律的裁判结果,很可能与当事人的理解和预期不尽相同,有些当事人对事实和结果的判断比较执著,往往会把自己的理解强加于律师,要求律师按照他的意见去做,很难听得进客观的法律意见分析。


       【华格律师】:年轻律师、经验不足律师,代理这类案件,要十分慎重,否则案件一旦败诉,将败诉责任归咎于律师也是常事。


04

律师办案应当勤勉尽责,高效沟通,提示法律风险,杜绝“收费积极,办事拖沓”的现象。


       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反映案件进展情况。


       有的律师在当事人都已经接到法院判决后,才知道结果,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初,未能向当事人分析案件存在的不利因素、提示可能败诉的风险,或者分析过程没有记载,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对方提举不利于委托人的证据,致使案件出现转折,对此律师分析工作不到位,案件败诉以后,当事人迁怒于律师。


05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案件胜诉与否取决于事实与法律,收取律师费系“服务费”,而非“胜诉费”。


       收取“服务费”这并不与代理人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相矛盾,相反,律师提供服务必须具备精湛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认真梳理案情,收集组织证据,科学化提出诉讼请求,清晰向审判机关陈述或申辩,在排除其他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案件都将得到应有的公正裁判。


       此时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是合格的,收取律师费也是合理的。


       作为全国执业律师及华格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我坚信众多律师同仁以及律所同事,在经常性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基础上,一定会坚持正确的执业观。


       同时,也呼吁大家从受伤律师娄某某事件中,吸取教训,不要通过极端、非法手段发泄情绪,造成严重流血事件。


二、从新闻看律师有罪论


       本所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一名法科生,也对本次事件有如下感想:律师有罪论?



       从一个接受过法律正统学习的法学生来说,从以前只在道德角度看待社会问题成长为一个能够从法律公平正义角度看待问题的人;从一个刚刚接触律师职业的实习律师来说,我明白我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上对律师的评价褒贬不一,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钻法律空子的投机取巧者,只要律师帮助他们眼中的坏人作辩护,那么律师就是坏人的帮凶。


       桐乡市发生的案件我深感痛惜,不禁发出疑问:律师什么时候也成为高危职业了?但这不是最让我痛心的,最让我痛心的是一些麻木迂腐人脑子里根深蒂固的“被害者有罪论”。


       抖音上关于此次事件视频下的评论着实令人困惑、胆寒。他们认为律师只要为他们眼中的坏人代理,就已经“有罪”了。



       这种思想,不仅迫害律师这种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职业,还深深迫害着我们的社会,当女生被性骚扰时,人们会怪她穿着暴露,此时,女生穿上自己喜欢的衣服那一刻已被认定为“有罪”。


       当律师受到对方当事人的侵害时,他们对律师的偏见就会无限放大,受害律师往往会成为“被害者有罪论”的众矢之的。再看图片里的“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着实讽刺。


       此次案件之前,我无论如何都不能将“律师”与“高危职业”放在一起谈论,但此次事件刷新了我的认知。


       如果这次事件被害女律师确有不当和不妥之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律协或者司法主管部门反应,用法律解决问题。对方当事人用极其残暴方式报复受害女律师,是对法律的无视,对规则的践踏,可见其法律意识的淡薄。


       基于此,我们应做好普法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守法光荣的社会环境,律师更应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以法律作为冲破“律师有罪论”的破冰锤,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



       最后,作为一名律师助理,我想说这次事件确实给我不小的震撼,但是我还会不忘初心,坚持自己律师的梦想,修吾心治吾身,然后有为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