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悲悯与严厉之间的精准平衡,
是对正义最好的诠释。
2025年11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2岁女孩被继母虐待致死案”作出终审宣判:继母许金花维持死刑(报请最高法核准),生父刘江维持原判但量刑畸轻问题被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一纸裁定,两条程序,既兑现了“从严惩处”的民意,也暴露了“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的紧张关系。
本案为何“维持”又“启动”?
死刑复核与再审程序如何接力?
未成年人保护还有哪些“最后一公里”?
本文用法律视角拆解热点,给出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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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三段罪行、两级法院、一次“维持”
一审事实:许金花(继母)长期以开水烫、皮带抽、冻饿等方式虐待继女刘某琪,2024年2月5日因女孩“偷吃”一块巧克力,伙同生父刘江连续殴打3小时,致其胰腺断裂、全身多发伤,48小时后死亡。
一审中院判决许金花——故意杀人罪(死刑)+虐待罪(2年),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刘江——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虐待罪(1年),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大象新闻截图
二审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金花、刘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许金花、刘江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应依法从严惩处。许金花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原判对其以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刘江系被害人刘某琪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采取殴打等手段参与加害刘某琪,纵容、放任继母许金花实施虐待、伤害刘某琪的行为,主观恶性深,原判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量刑畸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金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江量刑不当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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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拆解
为什么“一条命、两种程序”
01. 死刑复核程序——许金花的“生死关”
• 核准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 审查重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
• 实务观察:近年来,针对家暴致死未成年人案件,最高法政策信号明确——“当判必判、当核必核”,核准率显著高于普通命案
02. 审判监督程序——刘江的“再审关”
• 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通过再次审理予以纠正的特殊程序。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同时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启动主体:
①法院系统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若发现确有错误,可指令再审或提审。
②检察院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裁判,若发现错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③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对已生效裁判不服,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重新审判。
本案为法院依职权提出,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03.“上诉不加刑”的边界——为什么二审不能直接把刘江加刑?
• 上诉不加刑: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其因上诉而遭受更重刑罚。
根据刑诉法第237条:仅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刑罚。立法本意是消除被告人顾虑、保障上诉权。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受此限制,可依法改判加重刑罚。
• 例外情形:
①检察机关抗诉;
②自诉人上诉;
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改判。
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在抗诉期内抗诉,故二审“想加而不能加”,只能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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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透视
四个“极其”如何落地
福建高院用“四个极其”评价许金花——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残忍、情节极恶劣、后果极严重。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在裁判要旨中给出三层论证:
• 对象特别脆弱
被害人为12岁未成年人,处于绝对被支配地位;
• 行为特别长期
虐待持续2年4个月,形成“家暴生态圈”;
• 手段特别升级
从日常虐待到致命殴打,存在“渐进式杀人”故意。
本案完全符合2023年最高法《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6条“对长期虐待致死的,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之精神,量刑规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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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的“程序拼图”
01. 强制报告
2024年5月《关于依法惩治不履行强制报告职责行为的意见》实施,学校、村(居)委、医疗机构“发现不报”可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村医曾3次接诊女孩骨折,但未报告,后续可能涉及立案调查。
02.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5年7月,福建检方首次对虐待未成年人案件依职权申请“检察保护令”,将施暴人强制迁出住所。该案虽因女孩死亡未能适用,但为“家暴未发”提供前置干预样本。
03.撤销监护权
刘江被刑拘当日,泉州民政部门即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由儿童福利机构承担临时监护,全程27天完成。相比2015年“南京虐童案”8个月周期,效率提升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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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写给公众
三条“防虐”清单
01.发现邻居孩子长期穿长袖、身上有伤?
拍照记录、拨打12309或110,强制报告义务人人有份;
02.离婚后抚养权归对方?
可申请“探视监督令”,要求社区或第三方机构陪同探视,避免“探视变施暴”;
03.学校老师、校医
建立“红黄蓝”伤票制度,一周内同一学生两次以上就诊外伤,系统自动推送教育局和检察院。
华格律师说:
“维持”不是终点,“启动”亦不是补丁,而是一场接力:死刑复核程序将决定许金花是否罪有应得,审判监督程序将回答刘江是否罚当其罪。

两个程序并行不悖,共同诠释“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愿每一次法槌落下,都能成为未成年人头顶最亮的星空。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