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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自己的钱” 难办 “自己的事”—— 独居者身后事的法律痛点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tHZ2xy4mX5dgCSD9c57RQ | 作者:朱小敏 | 发布时间: 2025-12-18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46岁独身女子离世,银行卡有钱,房产有证,却买不了一块自己的墓地。

父母早逝,未婚未育,没有留下遗嘱。这个看似平常的人生状态,在那一刻成了遗产处理的“死结”。

为她奔波垫钱的远房表弟,想用她自己的钱为她买块墓地,竟被告知需要申请、审批、法院审定。流程漫长,标准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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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上观新闻

一个普通人用一生挣来的钱,在自己人生的终点,却无法为自己服务。这荒谬而残酷的现实,瞬间击中了无数人。

我们储蓄、买房、规划,以为是在为人生积攒确定性。但蒋女士的遭遇像一个冰冷的提醒:如果孤独离场,我们精心构筑的一切,会不会在最后一步彻底失效?

这不是个例,而是一面镜子。它照向中国数以亿计的独居者,也照向每个终将面对衰老与死亡的人:当传统的家庭纽带变得稀薄,社会系统是否为我们“一个人的晚年”,备好了有尊严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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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核心

当 “自己的钱” 难办 “自己的事”

近日,46 岁未婚未育的蒋女士突发脑出血不幸离世,父母早逝且无遗嘱,名下存款与房产成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远房表弟吴先生垫付医药费后,想动用其遗产购置墓地,却被民政部门明确告知“吴先生可以提出申请,支出要在合理范围,且具体标准还需经法院审定”—— 这起热搜案例,直指独居群体身后事的核心矛盾:为何逝者的遗产不能直接用于自身丧葬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经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支付“丧葬费用”等必要支出,该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或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但未明确两大关键问题:

一是“必要丧葬费用” 的认定主体;

二是墓地购置等支出是否属于 “必要费用”。

这导致本次事件遗产陷入 “想花花不出” 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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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破局

三步合规路径 —— 利害关系人如何动用

无主遗产办后事

作为垫付费用的亲属、生前好友等利害关系人,若想合法使用无主遗产办理逝者后事,需遵循“程序前置、司法定界”原则,核心分三步推进,每一步均明确法律依据与实操要点:

01.确定遗产管理人—— 

破解“无主遗产处置主体缺失”僵局

2024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先清债务、后定无主” 的流程,本次事件发生地位于上海市,可直接参照这一规范性文件,进而缩短处置周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申请人:垫付丧葬相关费用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利害关系人(如亲属、好友)或生前欠付债务的债权人。

• 核心举证材料:

①利害关系证明(如吴先生与蒋女士的亲属关系说明、社区/派出所出具的逝者无近亲属证明);

②费用垫付凭证(医药费、火化费等);

③逝者遗产清单(房产、存款等权属证明);

④债权债务关系证据材料。

• 法律效果: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就可以正式履行遗产清理、债务清偿、费用审核等职责,为后续丧葬费用支取扫清主体障碍。

02.界定“合理丧葬支出”—— 

诉讼明确费用边界(最关键环节)

因法律未统一“必要丧葬费用”标准,实践中,须从三方面举证,确保费用被法院认可:

地域合理性

参照当地中等价位墓地标准,避免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奢华支出;

②习俗适配性

结合逝者生前职业、生活习惯;

③费用关联性

仅支持 “直接丧葬支出”(墓地费、墓碑费、火化费用等),后续年度墓地维护费需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

03.费用实现路径—— 

债权追偿或酌情分产二选

路径一:

垫付追偿模式(无长期照料情形适用)

流程:当事人先自行支付墓地、丧葬相关费用→以“债权人”身份起诉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主张从遗产中优先清偿。

核心举证:墓地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费用合理性证明(如当地墓地价格行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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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二:

酌情分产模式(有长期照料情形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

适用条件:当事人对逝者有3年以上长期照料(如日常起居照料、医疗陪护等),单次垫付医药费通常不构成“扶养较多”。

核心要点:将墓地费用、丧葬支出纳入“适当遗产”主张范围,需提交照料事实证据(如社区证明、邻居证言、就医陪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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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误区规避

跳过司法程序,直接要求民政部门支取遗产:无法院裁定前,民政部门无权擅自处分无主遗产,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诉求被拒。

忽视墓地后续维护费用:法院仅支持一次性购置费用,每年数百元的管理费需提前确认由谁承担,并在诉讼中明确承诺。

举证仅靠口头主张:需收集“费用合理性”闭环证据(如当地墓地价格清单、习俗证明、丧葬服务合同等),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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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建议

独居群体生前规划 

蒋女士的案例为千万独居者敲响警钟,尤其是中老年单身、丁克群体,若从源头避免身后纠纷,则可以提前进行核心规划:

1.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嘱中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可委托律所、信任的亲友),并专门约定“遗产优先用于购置墓地、举办追思会等丧葬事宜”,明确费用标准与执行主体;

2.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与信任的个人或正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约定 “扶养人负责生老病死及丧葬事宜,死后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直接在协议中列明丧葬安排(如墓地标准、追思形式),无需后续司法介入。

  华格律师说:

民政部门接管无主遗产并非 “与民争利”,而是履行法定职责以避免财产流失;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不应违背 “逝者体面安息” 的人文诉求。

掌握“确定遗产管理人—界定合理费用—选择追偿路径”的三步法,既能让利害关系人合法维权,也能推动法律程序与人文关怀的平衡,而对独居群体而言,提前的法律规划,才是避免身后“钱难用、事难办”的最优解。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