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教培等领域广泛应用,但“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卡难”等问题频发,引发广大消费者关注。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直击消费痛点,回应社会关切,旨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责任,打通消费堵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裁判规则,解决“责任主体不清”“举证难”“退款计算标准模糊”等难题。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规范市场秩序,打击恶意逃债行为。今天就《解释》的十大亮点进行全面解读并为消费者维权提出三大维权指南。
一、十大亮点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升级
亮点一: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均属预付式消费,但不包含多用途预付卡(《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解释》主要针对商家收取预付款后,通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多次或持续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产生的纠纷,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该解释。预付式消费涉及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
亮点二:扩大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让消费权益多重保障(《解释》第四条、第六条)
·“名实不符”责任,名义商家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名义经营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名义商家承担民事责任,名义商家应当依法承担“名实不符”责任。
· 场地出租人责任,商场若未审核经营者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 清算义务人责任,商家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且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商家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亮点三:多种解释合同条款,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解释》第八条)
商家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四:重拳打击消费“霸王条款”(《解释》第九条)
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约定或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商家单方变更服务内容”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将被认定无效。如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属于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无效“霸王条款”。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亮点五:简化预付卡转让规则(《解释》第十一条)
预付卡转让通知即生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仅需通知经营者,受让人享有原权利(如更名、改密码)。但转让不限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得拆分使用损害经营者权益。
第十一条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六:细化保障消费者解除权(《解释》第十三条)
对于商家变更“迁店”、擅自转移服务义务“转到其他店”、不能按照承诺提供不限次服务、因消费者身体(生病、怀孕等)等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继续消费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七:设立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解释》第十四条)
一般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还预付款本金;但若消费者已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如二次续费)或已享受同类服务,则不适用该规定。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亮点八:退费计算标准细化优惠计入消费对价(《解释》第十八条)
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商家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亮点九“卷款跑路”严惩机制,发现涉刑线索,法院应当移送(《解释》第二十三条)
如果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商家退款并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商家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亮点十:拒不提交不利证据,以消费者主张认定事实破解举证难困境(《解释》第二十五条)
商家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商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二、消费者三大维权指南——预付式消费维权全攻略
《解释》通过明晰裁判规则的方式处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其更多关注的是事后处理。
作为普通消费者,应当更加注重交易前、交易中的风险防范,将事前防范作为维权重心。当然,发生纠纷后也不要担心,应当注意梳理和固定消费过程中的证据资料,为进一步维权做好准备。
(一)消费前注意选择资质信用良好且服务能力强的商家,警惕“超低价促销”
注重资质审查:尽量选择有合法资质证照、口碑信用良好的商家,警惕“超低价促销”。
关注消费合同核心条款: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内容,对于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商家予以解释说明,必要时要求更改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服务内容、退款条件;若商家拒签,消费者应及时留存宣传资料、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二)消费过程中注意保存消费记录等证据,关注商家动向,此时采取止损措施
消费充值后7日内反悔的,立即书面申请退款。如商家以种种理由拖延退款或拒不退款,应当主要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举证不能。要求商家提供电子或纸质凭证,定期核对消费记录,发现商家异常(如频繁迁址、服务缩水、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及时要求解除消费合同和退费。
(三)纠纷发生后,巧用投诉举报协调解决,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收集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全面固定相关证据后,可以先通过与商家沟通、拨打12315电话举报等方式协调解决。如无法解决,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发送《律师函》、委托律师沟通、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解释》的出台标志着预付式消费纠纷裁判规则进一步统一,但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需商家、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多方协同,特别是消费者亦需增强法律意识,善用新规武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