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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你的个人信息安全吗?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刘生虎 | 发布时间: 2021-10-15 | 1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数据安全法》致力于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从宏观层面对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的收集、处理、保存、记录、使用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保障了个人信息处理法的安全。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即将在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从微观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包括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特别是规定禁止运营搜索引擎、电商网站、资讯网站、社交软件的互联网公司滥用平台采集到的个人浏览记录及消费信息,将从根本上防止大数据杀熟、网约司机考核和乘客差异收费等不公现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