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轰动全国的"吴谢宇弑母案",因近日曝出二审将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消息后,又一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大部分社会舆论倾向于认为二审不应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并认为这是在为杀人恶魔开脱罪行,但其实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来看,辩方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并非易事。本篇文章中,笔者将对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及死刑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逐一讨论。
上述证明标准有一定的可参考性,但在立法层面对于启动精神病鉴定的证明标准依然是缺失的,这应该与我国当下精神病学的发展程度和精神病鉴定技术的不成熟有关,无法对具体标准做明文规定,只能依靠司法机关人员对案件具体情况的把握进行判断。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做精神病鉴定,这是一个医学问题,把医学问题交由司法人员去判断,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既加重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也难以很好的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期待随着精神病鉴定技术的日益成熟,能有具体详尽的证明标准被写进法律,解决这一实践操作中的困境。
3、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不必然需要被告人本人同意
据吴谢宇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指出,一审宣判前,一审辩护律师就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多次征求吴谢宇的意见,但最终因吴谢宇本人不同意,没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那么,这当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要经过被告人本人同意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由此,辩护人应该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享有鉴定申请的权利。
精神病学上有一个名词,叫做“自知力”,即病人是否知道自己有病。大多数的精神病人,是无自知力的,不知道也不愿意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反而是没有精神病的人,为了减轻罪责,喜欢伪装成精神病。一审过程中,吴谢宇本人应该也知道,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他能活下来的唯一希望,但他却多次拒绝申请鉴定,这不符合常人的思维逻辑,再加上吴谢宇的两个姑姑均患有精神疾病,怀疑吴谢宇患有精神疾病完全是合理的。
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享有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而单独申请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而无需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同意,因为真正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可能拒绝申请鉴定。
二、应将精神病鉴定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但司法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难的问题由来已久,往往很多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合理救济,那么是否需要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