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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弑母案:死刑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赵智红 李帅欣 | 发布时间: 2021-10-25 | 25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仅没有必要,也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因为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死刑是一种直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刑罚,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并且最为严厉的一个刑罚,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但对于死刑的适用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加之真正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很可能缺乏“自知力”,从尊重生命、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应从立法层面赋予辩方自由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程序中,国家司法机关垄断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利,而仅赋予辩方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辩方程序权利的,最终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实体正义。

  吴谢宇弑母一案,现在是引发社会密切关注的敏感案件,鉴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对案件判决的重大影响,二审法院极有可能在受到社会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驳回辩方提出的鉴定申请,比如以往的上海杨佳案件、陕西张扣扣案件等均被法院驳回了鉴定申请。在目前还不能完全排除吴谢宇患有精神疾病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如果二审的鉴定申请被驳回,将无法保护吴谢宇作为一个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这既不符合我国在刑事领域“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也不符合我国加强人权保护的法治理念。

  考虑到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及我国目前精神病鉴定技术发展的程度,赋予辩方在所有案件中自由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可能会造成权利滥用、精神病鉴定结论不唯一、多次重复鉴定的复杂局面。因此,为能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护的价值平衡,应从立法层面上赋予辩方在死刑案件中自由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