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林司法所联合华格律所开展“正当防卫”法律知识讲座。此次讲座由华格律所副主任李帅欣律师、李玉霞律师主讲,3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此次法律知识讲座。
三、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和帮助者)。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主观条件——正当的防卫意识
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相差悬殊”。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反对“对等武装论”:避免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二、造成重大损害
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