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有媒体曝光江苏省无锡市星巴克振泽路店、昌兴大厦店存在更换配料标签使用过期食材问题。同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初步核实,相关企业有更改食品原料内控期限标识、使用超过内控期限原料的行为,已责成2家涉事门店停业整改,并同步对全市82家星巴克门店开展排查,发现存在从业人员未戴工作帽、加工区物品摆放零乱、消毒记录不全等15处问题,均已责令整改。
12月13日,有媒体曝光江苏省无锡市星巴克振泽路店、昌兴大厦店存在更换配料标签使用过期食材问题。同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初步核实,相关企业有更改食品原料内控期限标识、使用超过内控期限原料的行为,已责成2家涉事门店停业整改,并同步对全市82家星巴克门店开展排查,发现存在从业人员未戴工作帽、加工区物品摆放零乱、消毒记录不全等15处问题,均已责令整改。

当天晚上,星巴克中国通过其官方微博称:“经过调查,我们已确认12月13日媒体报道的两家无锡门店的伙伴(员工)确实存在营运操作上的违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我们责无旁贷。这两家门店的情况,高度警示了我们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日常执行中存在不足。对此,我们向所有星巴克顾客致以最诚恳的歉意。”

1、无锡星巴克两店使用超过内控期限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属于哪个部门法调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星巴克所从事的是咖啡、西点的加工、销售行业,咖啡、西点均属于食品的范畴,其所生产的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的定义,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2、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微信公众号中所描述的“内控期限”是否等同于《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保质期”?
“新京报”官方网站报道称:“新京报记者近日在无锡市两家星巴克门店卧底调查发现,在所谓的“金标准”下,一些门店触碰了食品安全的红线:食材过期后仍继续用,做成多款畅销饮品售出;主管、店员“言传身教”篡改保质期,有的食材被人为“延保”一周;承诺“开封后不过夜”的糕点,第二天偷偷上架。”;无锡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文章称:“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初步核实星巴克无锡两店存在更改食品原料内控期限标识、使用超过内控期限原料的行为”。
新京报报道的是“超过食品保质期”,而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初步调查结果为“使用超过内控期限原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假设无锡星巴克两店产品原料上所标识的期限为企业内部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的内控期限,且实际原料使用未超过产品生产商规定的保质期,则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假设内控期限与原料保质期相同,则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保质期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