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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疫情现状下“哄抬物价”之法律剖析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1-12-28 | 3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

  2.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即生产成本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涨价,如,近期综合执法支队曲江中队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线索”对西安市曲江新区鲜满家果蔬店涉嫌“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红萝卜进货价:10元/公斤,销售价:17元/公斤,进销差价率为70%;土豆进货价:4.4元/公斤,销售价:9元/公斤,进销差价率为104.55%。因此,执法人员认为该店的进销差价率过高,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遂决定对该店涉嫌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

  4.囤积居奇,致使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

  总之,哄抬物价不同于一般的涨价行为,哄抬物价是一种恶意抬价行为,是投机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一种投机违法行为。

  三、“哄抬物价”面临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陕西省价格条例》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