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肺炎肆虐全球,我国政府虽自疫情爆发以来积极采取并长期坚持各类防疫防控措施,但各地区小规模的疫情反复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况。在此环境下,当前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遭到了严重阻碍。本文意在讨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无法履行的民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肺炎肆虐全球,我国政府虽自疫情爆发以来积极采取并长期坚持各类防疫防控措施,但各地区小规模的疫情反复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况。在此环境下,当前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遭到了严重阻碍。
本文意在讨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无法履行的民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1
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吗?
何为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法律描述不可抗力的特征,所谓不能预见是指满足人们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的发生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新冠肺炎是一种全球性的新型突发疾病,从疫情产生角度说,人们显然没有预见疫情爆发的能力;从疫情预防和治疗角度来说,除隔离管控、停工停产等物理方法,目前依旧没有其他有效阻断病毒传播的方法,也没有治疗该种病情的特效药物,人们显然不能避免疫情的发生,不能克服疫情所带来的不良结果。因此,新冠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
2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案例一:
2014年12月,马某与万和公司签《租赁合同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马某从万和公司处承租某商场商铺数十间,用于经营儿童乐园,租赁期间为2015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并对租金、物业费的支付作出相应约定。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万和公司所运营商场(包括马某商铺)于2020年1月26日暂停营业,直至2020年4月29日方才复工。马某因环境影响、经营困难,正式于2020年5月17日向万和公司提出撤店申请,并于2020年6月20日搬离该商铺。马某搬离后,万和公司曾多次向马某致函,要求其交纳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尚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共计五十余万元,后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欠付费用及相应违约金。法院认定,马某未按时足额向万和公司交纳相关费用,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马某因疫情停止经营45天扣的相关费用二十余万元应从其中予以扣除,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案例二:
冰某某公司与君木梦某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小程序应用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君木梦某某公司将“航行游戏”委托给冰某某公司开发,开发期限为45个工作日。君木梦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冰某某公司各支付了相应开发费用合计40000元。冰某某公司迟迟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成果,君木梦某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由冰某某公司返还全部开发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冰某某公司辩称是合同未能按期交付的主要原因,且合同履行受新冠疫情影响,应属于不可抗力。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冰某某公司返还君木梦某某公司开发费用20000元。后冰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冰某某公司主张的新冠疫情对其企业复工的影响发生在2020年1月至2月,而双方对完成开发任务的时间节点的争议发生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故其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开发工作未完成,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你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