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称“最惨购房人”!女子首付745万买的房没了,还要倒赔近500万……的新闻引发关注,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本案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沪0101民初25443号和(2021)沪02民终9362号,现对本案的进行梳理。
2、合同履行情况:
在履行上述合同时,伍亭颖在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首期房款245万元时即发生逾期支付的情况,经范俊、应爱萍催讨,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签订补充条款一份,约定:由于乙方(伍亭颖)未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完首付,余下245万元首付未付,现甲方(范俊、应爱萍)同意乙方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甲方利息损失。乙方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甲方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后该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伍亭颖已向范俊、应爱萍实际支付。同时其余应付的首期房价款,截止至2020年7月13日伍亭颖共计付款745万元,对此范俊、应爱萍予以确认,表示收到该款,金额没有异议。同时明确,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伍亭颖承担了其应负的违约和赔偿责任(直接抵扣相应款项)后,剩余的已付房款可以由范俊、应爱萍退还伍亭颖。
范俊、应爱萍实际于2020年6月左右即将系争房屋交付于伍亭颖使用。之后由于伍亭颖申请办理的贷款745万元(用于支付第二期房价款)发生延期,直至2020年10月29日才得以经相关银行审核通过。期间,2020年9月15日,范俊、应爱萍以律师函方式,告知和催告伍亭颖,内容: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过户,伍亭颖应于过户前付清全款,但伍亭颖却严重违约,至今尚有805万元未支付,希望伍亭颖在收函之日起3日内将钱付清,如仍然不付,范俊、应爱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伍亭颖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后同年9月30日,范俊、应爱萍又向伍亭颖发出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一份,明确:伍亭颖在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仍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因此范俊、应爱萍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并要求伍亭颖搬离并归还系争房屋,偿付房款总价的20%的违约金,和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对于上述两份函件,伍亭颖于2020年10月7日均确认收到,未有异议。
3、原告范俊、应爱萍的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关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附件)、协议书均于2020年10月7日解除;
2.被告向两原告偿付逾期付款赔偿金7.75万元;
3.被告向两原告偿付解约违约金310万元;
4.被告向两原告归还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如果逾期未归还房屋,则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房屋使用费按照1,000元/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