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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最惨购房人”?首付745万的房没了,还要倒赔近500万……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2-01-26 | 2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5.被告向两原告偿付房屋整修费180万元;

  6.被告已向两原告支付的房款745万元,在直接抵扣上述被告应承担的债务后,剩余部分由两原告向被告返还。

  4、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范俊、应爱萍与被告伍亭颖就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含补充条款、附件)、协议书均于2020年10月7日解除。

  2.被告伍亭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归还原告范俊、应爱萍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如逾期,则应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3.被告伍亭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范俊、应爱萍违约金310万元。

  4.被告伍亭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范俊、应爱萍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元。

  5.在原告范俊、应爱萍处的被告伍亭颖已付购房款745万元,应在直接抵扣上述二、三、四项被告伍亭颖应负债务后三日内,由原告范俊、应爱萍将剩余部分款项一次性退还给被告伍亭颖。

  6.原告范俊、应爱萍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律师评析本案

  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各判项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了阐释说明。该案件值得注意的两点是:

  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出于鼓励交易的目的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是否定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在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本案亦如此,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且该行为符合原告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案原告享有解除权。原告在行使解除权时,也通知了被告。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也合约合法。如在前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则反而有构成“强买强卖”的风险,这是严重违背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的原则的。

  2.本案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么?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排斥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可以对违约金及实际损失赔偿进行并列适用的约定,合同载明该约定的前提下,该约定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可以将该约定下的违约金应当理解为“惩罚性”违约金。关于惩罚性的违约金,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进行了规范。本案,法院考虑到本案被告违约导致的实际后果,原告至今未能正常另行购房成功等(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变动风险),经济损失巨大,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采取一并支持的处理方式,这也是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