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时,如何使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是萦绕在每个债权人心头的头等大事。目前民间借贷的实务中,同一个债务人可能向多个债权人借款。债务人遭遇不能还款的信用危机时也并非直接拒付所有借款,而是在辗转腾挪之下先清偿部分债权人的欠款。后序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已经悔之晚矣、无计可施、颗粒无收。
为了保护履行期限靠后债权得以妥善清偿,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引入交叉违约条款,来保护债权履行顺序利益,以期获得清偿。
1什么是交叉违约条款?
交叉违约的概念
交叉违约条款是银行贷款、金融衍生品、债券发行等金融合同的常见条款。最早出现于1980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同通则》之中。交叉违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他同类合同违约时,同时视为对本合同违约,债权人因此可以主张相应违约责任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条款,一般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剩余债务。
经过检索,发现当前各种借款合同模板中尚未引入交叉违约条款。
交叉违约的法律分析
交叉违约条款的法理依据来源有二:其一是《民法典》的不安抗辩权,即《民法典》第527、528条;其二是预期违约制度,即《民法典》第577、578条。
同时,交叉违约条款符合《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即交叉违约条款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发生约定的法律效力。更进一步,交叉违约条款可以按照《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与《九民纪要》第47条之规定,认定为赋予债权人约定解除借款合同的权利。
交叉违约的优势
当债务人只偿还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时,交叉违约条款相比于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①启动迅速:交叉违约条款不必等到债务人真正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即赋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的权利。
②举证简单:无论是不安抗辩权还是预期违约制度都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可能无法偿还自己的借款,债权人举证难度大。而交叉违约只需要证明已经存在的事实即可。
③时效提前:在我国,无论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和现在个人集中债务清理制度,都属于对债务人资产的二次分配,具有一定的诉讼时效,而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将借款加速到期后,可以将借款到期期限提前,从而规避后续的撤销诉讼与财产分配。
④无法撤销:交叉违约条款项下的提前清偿可以对抗债权人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538、539条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只能撤销不合理的清偿行为,而交叉违约条款所带来的加速到期债权清偿属于合理对价的清偿,第三人不能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