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看,私自建桥与非法收费行为的确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在该案中,“为村民谋取便利”私自建桥的黄德义没有强制收费却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这引发了广大群众的同情和对处罚是否合理、当地政府是否不作为的质疑。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洮南市水利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 非法收费行为
根据《公路法》第58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黄德义私自收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行政法规。
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呢?我们这里分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讨论:
(1)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是指需要行政特别许可的经营活动,该罪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案中,黄德义的行为并非需要行政特许的经营活动,也未侵犯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所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指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要求罪犯主观上必须有无事生非的动机,且必须侵犯正常的社会秩序。
黄德义自陈,其搭建浮桥只是为了方便过河,浮桥成本较高超过13万元,收费只是想收回成本,他从未以过路为由强制收钱,过桥缴费是过路人的自愿行为,经当地村民证明该浮桥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当地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