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看,私自建桥与非法收费行为的确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在该案中,“为村民谋取便利”私自建桥的黄德义没有强制收费却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这引发了广大群众的同情和对处罚是否合理、当地政府是否不作为的质疑。
笔者认为,若该事实正确,黄德义的行为不属于强拿硬要,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过路人的过路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可依照《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案件之外的思考
该案一经曝光,引起各方争议。

究其原因,无外乎当地政府对洮儿河桥梁建设的考量、强拿硬要的认定、以及申诉的驳回上表现出的语焉不详。
为回应舆论,解决法律争议,笔者认为,依法立案的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着重注意:
1.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政府“不作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1)洮儿河所处的地理环境、交通位置,以及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决定了建桥的必要性。(2)结合建桥的程序、审批流程、经费等问题,在(1)的基础上考虑政府是否是真的不作为。以此,来认定黄德义私自建桥是否出于主观善意。
2.黄德义非法收费行为中过路人自愿与被迫的证据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苛的法律,其适用应遵从谦抑性原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程序使用法定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不足的,应坚持疑罪从无,认定其收费行为非强制。
3.司法舆论的压力与法律事实认定之间的矛盾:
信息时代,公权力机关应及时处理舆情、回应公众疑问,要做到言之有物、坦诚主动,不打马虎眼、不顾左右而言他。但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应被舆论所裹挟,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重大案件的解释与回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