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转变,家事纠纷类型呈多元化,陕西省高院推动“四令一书”举措的落地实施对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切实存在的问题,为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8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推进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四令一书”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推进实施“四令一书”工作的意见》,并就该意见主要内容作解读说明同时发布了10件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广泛推广应用“四令一书”举措,即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及离婚证明书。华格律师以下就“四令一书”的法律概念及适用条件进行列举。

01
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指的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正在被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或者即将被侵害,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禁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明确规定。

- 华格律师分析 -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侵害禁令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的损害发生进行及时救济和预防保护,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是保护人格权益的有效举措。
02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其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含义有如下规定:
(1)《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