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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偷拍案”——人格尊严的界限在哪里?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tUSKne4Gi501w0LmRJXN7Q | 作者:汶嘉乐 | 发布时间: 2023-12-14 | 1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中,何某某主张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并要求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便体现了如上两点。同时,何某某也表示将会联系律师进行上诉,具体的案件结果将会如何,我们也将进一步关注。


       四、延伸讨论: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对于死者的人格保护,具有必要性。


       所谓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


       而关于逝去亲人的怀念和哀思,是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对自然人死后人格权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生者的人格利益和尊严。维护死者人格权可以达到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共利益;并可以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的作用。


       保护范围:限于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以及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情形。


       在构成要件上,强调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


       请求权人:限于死者的“近亲属”。


       五、结语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对人格权的细化和完善,则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一致。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使公民的价值得以体现,从而更好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