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对人格权的细化和完善,则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一致。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使公民的价值得以体现,从而更好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
(一)与财产权的冲突
a、一般依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依社会一般观念、习惯以及道德准则。
b、一般优先保护人格权。

c、两种权利竞合,受害人可选择一种请求权提出主张或诉讼,基于人格权提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礼道歉;基于财产权提出,只能要求财产损失的赔偿。
(二)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原则上对言论自由进行优先保护:
a、言论自由所产生的舆论监督功能对于建立民主和法治、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b、完善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实质是从根本上体现保护人格权的法律精神并对此加以深化。
三、被侵害人格权后,我们可以要求侵权人如何做
(一)财产损害赔偿
第一,是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补救方式,通常必须是因侵害人格权而导致了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害。
第二,具有财产性,即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

第三,在功能上主要具有补偿性。
第四,具有非专属性,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一般的金钱债权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也是一种债的关系。
(二)精神损害赔偿
a、须有精神损害后果
受害人须证明:其人格权或身份权遭受了侵害;确因人格权受侵害而遭受了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是属于法律上能够补救的。
b、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c、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