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第四条 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坚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五条 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3种:
(一)100厘米;
(二)80厘米;
(三)60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党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与悬挂背景、场合相适应。
党徽图案一般使用金黄色或者红色。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徽或者党徽图案: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徽图案: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