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第十二条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党徽党旗。
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第十五条 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条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