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敢想,有一天文科生不可言喻的“殇痛”会以这样的方式走上热搜...
近日,顾言右与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在网上持续发酵,引起广大网友的围观。
就以往吃瓜经验,为了保持理性吃瓜,合法预测结果。现根据网络报道的相关事实,我所法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论证后,出具如下分析报告:
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雪峰,在一场直播中称:
“所有的文科专业都叫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甲方都是对的,你就是对的,你就是好的,爷我给你笑一个吧,这就叫服务业。”
张雪峰同时表示,他在直播间也是服务业,“我是用我的专业性,来舔我们直播间的每一位家长,每一位朋友。”上述言论一出,引发社会热议。
12月9日起,博主“顾言右”多次在微博就这一事件发声:只要参加工作都是在“为人民服务”,这不就是服务业吗?如果他是带着特定语境来说,只能说明他见识浅薄,偏爱理科生多一点。但理科生未必就能比文科生高贵多少,“为人民服务”不限定于任何专业。
1月1日,博主“顾言右”通过微法庭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1月8日,正式通过立案审查。
另查,顾言右是一位文字博主,日常微博内容主要为时事、历史以及日常,微博粉丝有67.7万人。
2诉讼主体分析
一、原告博主“顾言右”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事实与理由
起诉是开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受理则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虽然网络公开流传的起诉状中,已将原告的个人信息隐去,但从不专业的打码手法后透露的信息来看,原告博主“顾言右”应当是以其真实的身份信息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起诉的要求。
同时,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张雪峰的言辞对本人名誉造成直接影响和破坏,故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由于我国立案实行登记制,故原告的上述理由从形式上也符合“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要求。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122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6号)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
二、被告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
1.事实与理由
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为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但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张雪峰本人。
本律师分析,可能是原告在起诉时无法提供被告张雪峰本人的身份信息,故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
但公司的信息是对外公示的,故原告退而求此次,以张雪峰在直播间发表不当言论系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起诉了其所在的公司。
那些关注点在“张雪峰”果然不是本名,子彪才是的同学,可以先坐下了...
待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也可能会依法追加张雪峰本人为被告,请求法院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张雪峰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209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登记立案规定》(法释〔2015〕8号)
第4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3诉讼请求分析
一、要求被告在国内省级报刊刊登道歉声明。
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第1000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二、赔偿原告1元钱精神损失费。
合理。
法律依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79条。
三、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合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预估争议焦点
一、张雪峰本人发表的不正当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1.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
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为“2023年12月9日,峰学蔚来创始人张子彪,在哔哩哔哩网络直播服务平台开展咨询业务时,公开表示文科属于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并称就是‘爷我给你笑一个’”。
原告认为上述行为被告使用这种偏激且充满侮辱的言辞对文科生群体形象进行集体矮化,其行为非常不妥,且已经误导在直播间观看的网友对本人名誉造成直接影响和破坏。
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本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行为人通过侮辱、诽谤等形式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②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③毁损名誉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向第三人公开;④受害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降低。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需要同时符合,才能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但在本案中,并不符合上述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①被告张雪峰通过侮辱、诽谤等形式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
侮辱是指以言语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或者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只要该行为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名誉权的损害都系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具体本案而言,张雪峰通过在直播间里使用了“所有的文科专业都叫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我是用我的专业性来舔我们直播间的每一位家长”等词汇和言论,诚然,文科生作为服务业,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居于乙方地位,但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各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雪峰的上述偏激言论在一定程度上矮化了文科生,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为实施了侮辱行为。
②毁损名誉的行为未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虽然损毁名誉不要求一定是明确被侵权人姓名,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能够识别出的具体人,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比如虽然有些人在侵害他人名誉权时使用代号或假名,但只要公众通过相关信息可以知晓所指向的对象,就视为对特定人权利的侵犯。
本案中,从言论指向性来看,主体应当为“文科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中专院校毕业或在校的文科生多达几千万,原告仅为其中一员,不具有代表性;另外,尽管原告提起了诉讼,但在很大程度上,相关公众无法将原告与上述侵权行为的指向人相联系起来。
③原告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并未降低。
造成损害是指侵犯的行为使被侵害人感觉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者心理负担,精神上遭受痛苦,心灵上产生创伤,但这种侵犯应当是较为严重的,其衡量标准在于给被侵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绝不仅指造成了精神上的疾病,其他导致被侵害人精神上痛苦的行为亦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原告并未举证其遭受到侵权损害的事实;其次,被告的行为远未达到给被告造成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者心理负担,使其精神上遭受痛苦。
最后,互联网是开放性,各种文化之间应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被告的行为是在网络营销过程中发生的,并未针对特定的事由和人,原告作为微博博主,属于公众人物,应当对被告的上述偏激言论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5管辖法院
本案为侵犯名誉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性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名誉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在本案中,被告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属于被告住所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而根据2023年5月刚成立的苏州互联网法庭的管辖规定,其作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的范围包含,苏州市内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人格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原告选择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并无不当。
6诉讼风险
一、被告不适格的风险
上述第二部分已经分析,本案被控侵权言论的实施主体为张雪峰本人,原告起诉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该行为能否视为职务行为?能否认定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侵权主体?能否在诉讼程序中追加张雪峰为被告?
二者作为侵权人,其承担责任的类型以及依据均需原告方论证。
若原告方不能在上述法律事实中进行充分举证,则法院可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风险
上述第四部分已经分析,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而言,原告方若不能在侵权言论的指向性和侵权言论带来的实际损害后果方面进行充分举证,则法院可能以不构成侵权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不明的风险
上述第三部分已经分析,原告方主张在要求被告在国内省级报刊刊登道歉声明,但其在该项诉讼请求中,并未明确刊物名称、道歉内容、道歉的版面大小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7相关判例
钟磊诉河南电视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015)海民初字第37486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诉言语是否指向钟磊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钟磊作为原告的诉讼要件之一和钟磊向被告提出诉讼主张的实体要件之一,而且这一要件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本院认为,从接受者受领表达与理解表达的指向角度分析,现场观众及节目观众从涉诉言语中直接受领的表达信息并没有直接指向本案原告钟磊。
其次,虽然钟磊在户籍上属于河南驻马店人这一群体,在涉诉言论涉及河南驻马店人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是一般能力水平之理性受众不会将涉诉言语理解指向钟磊,钟磊在地域上归属的关联性也不意味着涉诉言语的特定指向性。
从表达者意欲表达与实际表达的指向角度分析,本案中,孙涛作为喜剧演员,虽然在表演郭暧被金枝的刁蛮任性激怒这一幕时,进行了涉诉言语的现场发挥,并配合了打人的动作,但是这基本符合郭暧“怒打”金枝的剧情逻辑。显然具有笑料“包袱”的意味,意欲博取观众一笑,并不指向钟磊,也不涉及对钟磊个人的特定情景影射,不会产生与钟磊有关的情景联想或推断。
综上分析,钟磊主张侵权的涉诉言论并不能满足针对其个人的特定性要件,故钟磊在本案的诉讼主张无法成立。
综上,该案对于原告方而言,举证较为困难,诉讼风险较大。以上就是本律师对该案的正经分析报告,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予以采纳。
-本律师吃瓜心声-
作为一个高中读了2年文科,大学待了4年文科校区,研究生又在传媒院校混了2年的资深文科生来讲,网络文化和互联网空间之所以繁荣昌盛,正是因为其包容性和多样性。
只要在不违法不违规的前提下,任何网络主体都有表达自我的权利。
张雪峰也正是因其对于教育的独特理念,基于网络的传播而走红,尽管张雪峰发表的偏激言论已经多次引起社会热议,但其并未触碰到我国关于网络文化管理的红线。
相反,我们“文科生”应以正常的心态对待“文科生”等此类标签,在自己的生活和岗位中做好自己,不要在乎别人“舔不舔”,多问问自己“值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