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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房,物业费交不交”民商一部蔡芬芬律师接受陕西日报采访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5atvvio07APIl__LAJsdUw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01-15 | 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呈现出易发多发态势,其中,因物业费交纳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近日,我所民商一部蔡芬芬律师接受陕西日报采访,谈物业费到底该从啥时候交?不收房的情况下需要交纳物业费?



- 华格律师分析 -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由此可知,法律认为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从房屋交付时开始。而在此之前,物业费则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后,由业主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但是现实情况往往很复杂,在房屋交付的过程中,会出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标准业主拒收,或者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房的情形,得按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业主交付房屋,或者在交房时向业主隐瞒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信息,都不能构成有效交房,业主可以拒绝收房,且无须承担自通知交房之日至正式交房期间的物业费。


       >>华格律师解释


       竣工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也是法定交付的最低标准,如果未满足该标准,交付行为就不生效,物业公司也无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时,业主可以拒收房屋,且无须交纳期间产生的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据此可知,当业主收房时,如果发现楼体倾斜、房屋地面墙体出现严重裂缝等情形,或者居住后发现遇到强风室内会感受到明显的非正常晃动,或存在不能正常供水供电、房屋隔音效果极差等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就可以拒绝收房,更不用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