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讲座内容仅仅是新修订公司法亮点中的冰山一角,为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提供一个深入了解和掌握新修订公司法的接口。未来,律所学术交流委员会将丰富专业知识培训领域,带领华格律师养成主动学习习惯,踏实前进,不断积累,为提供更优质法律服务为目标。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第88条),如果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将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将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出资额明显低于认缴的出资额,转让人与受让人将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受让人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责任将由转让人承担。
2.违反规定的责任承担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第226、211、163条),如果公司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退还相应的资金或利润,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的资本充实义务。
袁律师表示,新公司法的修订有利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经济发展、创新创业,尤其是商事领域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商事领域的诉讼纠纷比普通合同纠纷更复杂和具有挑战性,但是掌握公司法能够给律师的职业发展和职业机会带来更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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