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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 | 华格律师代理穆堂香驰名商标与仿冒包装装潢维权获多地法院胜诉支持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7dd2sU0FMjiAMrJrBtkwQ | 作者:葛伟超 | 发布时间: 2024-04-26 | 2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 知名品牌企业 #

对终端售假和仿冒包装装潢行为进行维权


   

01.专项委托


       2023年8月以来,穆堂香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及代理商反馈,发现市面上存在假冒穆堂香商品和仿冒穆堂香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且侵权商品包装简陋、质量低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混淆广大客户和消费群体,伤害消费者的购买利益,对穆堂香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穆堂香公司在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高度重视,与华格律所订立知识产权专项合作协议,就拼多多平台上的假冒商品和甘肃、宁夏等地的仿冒商品的包装装潢行为进行调查,并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针对部分侵权情节恶劣的行为发起维权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所成立了以律所副主任袁霄霄律师牵头协调,葛伟超律师主办,王小禹律师、蔡芬芬律师协办的专项律师服务团队。


       经过长达一年的努力,华格律师先后多次奔赴宁夏银川、甘肃庆阳、河南周口、湖南岳阳等地取证及诉讼。其中部分案件历经一审驳回,二审改判,最终华格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素养,取得了阶段性胜诉结果。


02.判决结果


       ·“金笛”鸡精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3年8月,对宁夏小银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金笛”鸡精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权产品的包装图案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现已终审判决。



       2024年3月21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4)甘 10 知民终 1 号判决书,判决认为:


       “穆堂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穆堂香调味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将穆堂香鸡精与金笛鸡精的外包装进行比对,包装袋色彩组合及图形排列等高度近似,主视图中的主要图形完全一致,小银香公司在同为鸡精调味品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穆堂香公司鸡精调味品外包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设计,足以造成金笛鸡精与穆堂香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鸡精标识相混淆,故能够认定小银香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宁夏小银香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




       ·“润川”鸡精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3年8月,对宁夏润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润川”鸡精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权产品的图案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现已终审判决。



       2024年3月21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4)甘 10 知民终 2号判决书,判决认为:


       “本案中,穆堂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穆堂香调味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穆堂香公司生产使用的“鸡精”包装袋早于润川源公司,将穆堂香鸡精与润川鸡精的外包装进行比对,包装袋色彩组合及图形排列等高度近似,主视图中的主要图形完全一致,润川源公司在同为鸡精调味品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穆堂香公司鸡精调味品外包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设计,足以造成润川鸡精与穆堂香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鸡精标识相混淆,故能够认定润川源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宁夏润川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3万元。



       · 拼多多平台上售卖假货案


      针对在拼多多平台上低价售卖“穆堂香”鸡精产品的店铺(如秦兴粮油、一品香佐料、聚诚食品商贸等),穆堂香公司经过购买公证后鉴别,认定上述店铺售卖的“穆堂香鸡精产品”并非穆堂香公司生产,该行为系严重的假冒侵权行为,穆堂香公司已向拼多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维权。


      目前已有部分案件作出生效判决。


      2023年11月29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 1621 知民初 2057 号判决,法院认为:


      “被告在涉案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侵犯陕西穆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项城市洛臣百货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陕西穆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1万元的法律责任。”




03

争议归纳


      一、原告的包装装潢使用在先,被告以其拥有专利权抗辩为由不予支持。


      被告抗辩其对被控侵权包装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时间早于穆堂香公司申请的时间,故其对被控侵权包装装潢拥有合法的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在本案中,穆堂香公司为了证明使用在先,举证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穆堂香公司的涉案包装装潢早在2015年申请外观专利前就已经被公开使用,且有一定的知名度。


      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就涉案鸡精的外包装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但穆堂香公司就其鸡精包装的使用早于被告,且穆堂香公司经过长期经营,使得穆堂香调味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故被告仅以其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被告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构成实质性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原被告均系鸡精等调味品生产厂家,穆堂香公司自从2006年成立后,就大力宣传自己的产品,并于2013年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批复。


      穆堂香公司的鸡精产品消费渠道主要为家庭零售和餐饮行业批零,消费对象主要为家庭人员。故其消费渠道、消费场景和消费群体较为固定,穆堂香公司的包装图案经过长达二十年的积累和影响早已经被相关消费者所熟悉。


      本案中,穆堂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穆堂香调味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将穆堂香鸡精与被控鸡精的外包装进行比对,包装袋色彩组合及图形排列等高度近似,主视图中的主要图形完全一致,被告在同为鸡精调味品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穆堂香公司鸡精调味品外包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设计,足以造成被控侵权产品与穆堂香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鸡精标识相混淆,故能够认定被告公司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主张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侵权商品的对比意见


      当庭拆封公证物:


      ①生产日期不符,网店标注生产日期为3.14 日,箱体外包装 3.16 日。


      ②外包装对比,穆堂香公司的产品外包装塑胶密封边缘为直角,且四周塑封压痕带有清晰凹凸颗粒的工艺,有触感、包装完好、无破损、溢胶、裁切不齐等现象,正品的图案清晰、无明显色差;涉案产品不具有以上特征。


      ③正品有防伪鉴别码,用专业的激光防伪笔,涉案商品扫描后无反应,正品有“吃了穆堂香,皇上不想当”的提示音广告语。


04

代理心得 


      陕西穆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过十余年的研发和推广宣传,使得“穆堂香”商标及包装装潢在全国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正是因为其发展迅速,引起了部分不法分子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来获取非法利益。


      本案属于食品行业,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从零售终端和仿冒源头双管齐下,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华格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保护知识产权和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精神。



      本案为知名品牌企业对终端售假和仿冒包装装潢行为进行维权,保护知识产权、巩固竞争优势树立了专项维权示范。并以此为开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依法维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华格律所将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知识产权顾问、专利及商标申请代理、专利分析、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