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 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 当 事 人 甲篮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乙篮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服务成果 促成调解、一揽子解决两公司分家之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 代理律师 李宁、葛伟超
01
案情简介
因企业经营需要,总公司设立子公司,子公司聘请设计师为子公司设计了品牌LOGO。
后因股东经营理念不合,两公司协商分家,总公司将其拥有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之一,并且子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
分家时,双方未对品牌LOGO进行书面约定。子公司撤场后,发现总公司未变更该店铺名称以及未更改带有子公司品牌LOGO的装修装潢,在子公司的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
子公司认为,总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消费者误以为子公司仍在继续经营,故欲制止总公司继续使用子公司的品牌LOGO进行经营的行为。
02
代理思路
华格律师接到子公司委托后,立刻整理并分析证据资料,发现子公司不但享有品牌LOGO的著作权,同时子公司的字号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经过多次论证后,华格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 华格律师认为
①总公司虽然曾经是子公司的母公司,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仅对子公司享有股权,不对子公司的自有资产享有所有权。
并且双方已经不存在持股或控股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未经子公司同意使用子公司的品牌LOGO进行经营的行为,侵害了子公司的著作权。
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字号是商事主体的标志,是非常重要的商业标识,字号可以起到区分商事主体、积累商业信誉的作用。